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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推动社区矫正有效运行的引擎

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推动社区矫正有效运行的引擎


石先广


【全文】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 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其实就是让一些罪犯回社区服刑和改造,也有人将其戏称为“放虎归山”。尽管这种说法并不准确,但罪犯毕竟存在一定的人身危险性,社区也不同于监狱,推行社区矫正客观上给社区安全带来了潜在的隐患。对于那些主观恶性强、人身危险性大、再犯可能性高的罪犯,是不适合在社区服刑改造的。如果不加区别地滥用社区矫正,当然会给社区安全带来威胁。因此,在具体实践中,把好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一关,对于社区安全的维护是至关重要的。而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既可为把好社区矫正适用对象这一关提供有效的保障,也可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所谓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刑前,由专门机构对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为法庭定罪量刑和判后矫正、帮教工作提供基础资料的一种制度。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对于社区矫正的有效开展尤为重要。缓刑、假释等社区刑罚措施的适用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受再犯预测水平的限制,而提高预测结果的准确性有赖于建立科学的人格调查制度。
  一、实施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的意义
  1、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可以降低社区矫正适用的风险
  社区矫正的推行,使一些昔日在高墙内服刑的罪犯可以到居民身边服刑,老百姓难免有些担心。因此,社区矫正制度,必须与维护社区安全相统一,才能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才能有更强的生命力。需要指出的是,社区矫正的制度价值与社区安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监狱管理的模式下,服刑人员与社会高度隔离,环境封闭,行为能力和行为方式高度监狱化,导致其对社会环境缺乏适应能力。因此,这种模式不利于防止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有关数据表明,我国的重新犯罪率在九十年代中后期,已达到10%,给社区安全造成新的损害。重新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但是刑满释放人员无法顺利实现再社会化,是一个不能忽视的因素。而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开放的、非监禁的刑罚方式,具有很多优点。如,罪犯仍然可以生活在自己家庭中,享有更多的人身自由,情绪也更加稳定,能防止严重犯罪分子与其他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提高改造质量,促使犯罪人格向社会人格回归,从而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
  尽管社区矫正与社区安全的维护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要在实施过程降低社区矫正适用的风险,实现社区矫正与社区安全的统一,合理的制度安排是非常必要的,而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是制度设计的关键一环。从维护社区安全的角度来讲,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只能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即主要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哪些罪犯回到社区不至于危害社会?对被告人的社区表现以及人格特征的充分了解是非常必要的。判决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对罪犯的个人情况、家庭状况、犯罪的原因、犯罪后表现等进行调查,并评估罪犯可能给社区带来的危险程度,从而对该案适用监禁刑还是非监禁刑提供建议。因此,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可以防止社区矫正的滥用,降低社区矫正适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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