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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均衡干预的法律机制——从有限政府到均衡政府

论均衡干预的法律机制——从有限政府到均衡政府


谈萧


【摘要】均衡干预具有很强的理论包容性和解释张力,它科学地揭示了政府与市场应有的良性互动关系。通过分析均衡干预的法律需求和供给,可以将均衡干预思想反映到经济法的制度设计当中。对政府干预市场的范围、方式和机制进行法律界定,是促成政府与市场形成良性互动关系的关键。在此基础上,对政府干预从执法和司法上以及监督等方面加以控制,加强均衡干预之法——经济法的可适用性,将进一步保证均衡干预最大可能地实现。
【关键词】均衡干预;政府;市场;经济法
【全文】
  一、引言
  近年来,许多学者指出,中国政府必须从全能政府转向有限政府,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必须是适度或谨慎干预。这一认识反映到立法和政策制定上,对促进中国市场化改革进程起到巨大作用。然而,有限政府、适度干预的提法并未抓住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的实质。我们无法据此把握政府与市场的良性关系,也不能从动态上考察这一关系。当前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经常出现任意缩小或无限扩张,不是提倡“有限”、“适度”和“谨慎”就可以模糊处理掉的,关键是政府的干预行为要与市场调节形成均衡机制。
  均衡干预是指国家的干预供给与市场的干预需求实现有效均衡的干预。同有限干预和适度干预相比,均衡干预这一概念更为科学,它能从量上确立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关系。市场并非万能,由于垄断、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公共产品等市场缺陷因素的存在,经济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并不能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市场失灵致使市场对外力干预产生需求,政府干预因此而获得合理性。从静态的量上来看,市场的干预需求量是客观存在的,政府干预供给总量应等于市场干预需求总量;从动态的过程来看,市场干预需求量是在不断变化的,政府干预应随时回应这种变化,调整干预供给量。有学者已对均衡干预的理论和价值作了深入分析。[1] 本文试图从制度层面对均衡干预的范围、方式、机制进行法律界定,以加强其可操作性,并希望藉此促成人们从不确定的有限政府观念转向科学的均衡政府观念。
  二、均衡干预的法律需求
  均衡干预只是理论上的一个理想状态或称理论模型,尽管客观上存在均衡干预状态,但现实中很难达到这一状态。然而,不能因此否认均衡干预思想的科学性与可行性。其意义在于为考察政府与市场关系和进一步实践提供一个理论基准或参照系,政府可以据此无限地接近均衡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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