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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德国宪政与民主政治文化:哈贝马斯的宪政观

战后德国宪政与民主政治文化:哈贝马斯的宪政观


徐 贲


【全文】
  一、宪法爱国主义
  宪法爱国主义和民主政治文化是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宪政观的两个核心思想。这二者也是他在思考东、西两德国家统一所产生的民族认同和公民身分问题时的基本著眼点。哈贝马斯坚持以民主共同政治文化,而不是以民族性为国家统一的基础。在德国特定的条件下,其理由为:第一、1989年后中、东欧形势和民族国家间的冲突,让人们看到民族国家并非解决之道;第二、民族主义的兴起大大阻碍了经济和民主改革,造成欧洲经济联体的困难,使得民族认同与全球融合对立起来;第三、两德统一后,对来自非、亚、拉移民的排斥,落后於时代的清一色“欧洲”文化堡垒思想再度回潮。
  哈贝马斯认为,存在多元文化差异的人类共同体是不能以民族认同来维系的。作为统一
  和融合的基础,民族主义缺乏价值规范的基础。提出现代国家统一的价值规范问题,是哈贝
  马斯“宪法爱国主义”的精髓。哈贝马斯提出的问题是:非强制性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结合
  会是甚么样的?哈贝马斯认为这种结合应从政治文化的形式普遍性得出它的原则标准。他认
  为,战后德国宪法,即“基本法”(Grundgesetz),体现了理性的民主政治文化的精神,因此必须将其确立为两德统一的基础。哈贝马斯反对把两德的统一仅仅当作“在法律行政上重新组织成一部自行运转的经济机器”。统一后的德国必须回答:“德国将是一个怎样的国家?”
  哈贝马斯指出,一个民主国家的理性宪法体现了一种预先确立的、抽象化的原则性社会契约,
  它是一切具体共识和妥协的基础:在多元化的社会中,宪法代表一种形式的共识。公民们在处理集体生活时需要有这样的原则,这些原则因为符合了所有人的利益,因而可以得到所有人的理性赞同。这样一种社竤关系是建立在相互承认的基础上的,每个人都可以期待别人待他如自由和平等之人。
  “形式普遍性”是相对於实体文化或实体生存世界而言的,它承认由差异构成的多元文
  化整体。形式普遍性的关键在於,一个人在宪法共和国中的公民身分(共和精神)和他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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