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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卫与“先发制人”之辨析

  但为了加强联合国的作用,尤其是通过集体安全机制强化安理会的作用,力主安理会在适用集体安全机制时,在时间上,比目前的国际法规定的要早,即新增“先发制人”权;在涉及范围上,也更大。“194.我们对根据第五十一条为自卫预先使用武力的合法性表示的关注,并不适用于根据第七章核准的集体行动。在21世纪的世界上,国际社会确实必须担心恐怖主义、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不负责国家以及其他许多因素结合起来可能产生的可怕情况,因而可以认为,不仅事后,而且预先,在潜在威胁变成紧迫威胁之前,都有理由使用武力。问题并不在于是否可以采取这类行动:作为国际社会在集体安全问题上的发言人的安全理事会,在任何时候认为国际和平与安全受到威胁,就可以采取这种行动。安理会很可能要愿意在这些问题上比过去更加积极主动,提早采取更加果断的行动”。[15]
  2、联合国改革草案的关于“先发制人”的态度趋于暧昧
  2005年3月的联合国改革草案《大自由:为人人共享安全、发展和人权而奋斗》,虽然仍然认为一个国家只有在威胁“迫在眉睫的”时,才具有先发制人的权力,即《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充分涵盖了紧迫威胁的情况,并维护主权国家对武力攻击进行自卫的自然权利。律师们早就认识到其中包括即将发生的攻击和已发生的攻击”,但也仅仅是如上寥寥可数的字句。不过,报告还是主张对于“潜在的”或“非迫在眉睫的”威胁,是否“预防性”地采取军事行动,应由安理会决定。但安理会动武应该遵守一套明确的原则,其中应包括威胁严重性、动武目的、军事选择与威胁是否相对应、军事行动成功的机会等。
  另外,对于如何界定与先发制人密切相关的“恐怖主义”,也是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报告认为,恐怖主义是任何“故意造成平民或者非战斗人员死亡或者严重受伤,以达到恐吓社区、政府或国际组织等目的的行为”;希望在2006年9月之前达成一个全面的反恐公约。[16]美国表示,可能会支持安南就有关“恐怖主义”所下的定义,但阿拉伯国家政府则对反恐公约持保留意见,他们反对将反以色列的武装组织也视为恐怖组织,即使这些组织针对的是以色列平民,比如巴勒斯坦的伊斯兰圣战组织和阿克萨烈士旅。[17]
  
  
  
【注释】  日本早在1999年7月,日本防卫厅发表的《防卫白皮书》就提出:在面临导弹袭击或军事入侵前,日本可对外国基地实行“先发制人”的打击。
《报告》有两个重要议题,一是联合国安理会的改革,报告有两种方案来增加安理会的席位,但两种方案均将否决权仍限于目前的5个常任理事国;另一个议题是建立新的集体安全观念。《一个更安全带的世界:我们共同的责任》,联合国网www.un.org/chinese/secureworld/reportlis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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