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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卫与“先发制人”之辨析

  可见,已付诸实践的“先发制人”战略思想,已经上升为事关美国前途和命运的“一个新主义”,即观察家所谓的与影响深远“杜鲁门主义”相提并论的“布什主义”。所谓“杜鲁门主义”,是指1947年3月美国总统杜鲁门在致国会关于援助希腊、土耳其的咨文中,提出了以防范共产主义入侵和东方大国崛起为出发点的“威慑”与“遏制”战略,这就是后来被称之为“杜鲁门主义”的新思维。它一经提出,便拉开了东西方冷战的序幕,也规范和影响了整个冷战时代乃至后冷战时代美国国家战略的基本走向。
  三、美国的“先发制人”与现行国际法的自卫权的差异
  从上文所述,我们可以看出美国的“先发制人”的预防性反恐自卫与目前国际法的自卫有着一定的差别。为了便于理解美国的预防性反恐自卫与现行国际法的自卫的区别、美国的“先发制人”对过国际法的冲击,笔者把“先发制人”、现行国际法的自卫与人们熟悉的国内法民法、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分析。因为“人们公认,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恰当的自卫权(a just right of self-defense)不仅适用于国家,也适用于个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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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国际法视野中“先发制人”的动向
  1、“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的报告,旗帜鲜明地反对一国具有“先发制人”权,但力主安理会新增“先发制人”权
  针对国际社会对“先发制人”的莫衷一是的状况,2004年12月联合国“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的改革报告《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共同的责任》,质疑一国声称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而预先使用武力的合法性。《报告》指出,至于自卫,“在所有情况下,我们都认为,《联合国宪章》,只要得到正确理解和应用,都能完成任务:既不需要增订第五十一条,也不需要限制它长期以来为人们知晓的适用范围;第七章充分授权安全理事会处理各国可能面临的任何一类挑战”。“不能认为……采取单方面预防行动是合法的,因为这样做对全球秩序和这一秩序继续据以存在的不干涉规范的威胁实在太大。允许一国采取行动,就等于允许所有国家采取行动。192.我们不赞成修改或重新解释第五十一条”。
  《报告》否定一国享有“先发制人的自卫权”,这显然是反对美国的2002年9月《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把现行国际法自卫权修改为预防性自卫权的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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