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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卫与“先发制人”之辨析

自卫与“先发制人”之辨析


On the difference between Self-defense and Preemptive Self-defense


方恩升


【摘要】 “9.11”事件以后,美国奉行“先发制人的自卫”策略,且将其实践于伊拉克战争;俄国等我国周边许多国家也确定了“先发制人”的政策。“先发制人”对国际法、联合国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本文主要从国际法的角度,深入剖析了“先发制人”与现行国际法的国家自卫的差异,并介绍了有关“先发制人”的最新动向。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has implemented a military strategy of proactive defense since 9/11 terrorist attacks on New York,and practiced in Iraq War; Russia and other China’s neighbour countries have accepted the above policy. Preemptive Self-defense aroused a bitter controversy over international law of self-defense and the United Nations.The paper discuse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Preemptive Self-defense and self-defense.
【关键词】“9•11”事件  先发制人 《联合国宪章》 自卫
【全文】
  自“9•11”事件后,“先发制人”这个词逐渐成为一个时髦词汇而被频繁使用。继美国抛出“先发制人”战略并在2003年3月付诸实践于伊拉克战争后,俄罗斯、印度、朝鲜等我国许多周边国家都纷纷加入了“先发制人”的行列。[1]为了应对美国的先发制人带来的冲击,2003年11月,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任命了“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2005年3月,安南向联大提交了题为《大自由:为人人共享安全、发展和人权而奋斗》的联合国改革草案报告(以“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的《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共同的责任》报告[2]为基础)。在安全方面,安南呼吁各国达成新的集体安全共识,即不得修改现行国际法中有关自卫的法规,坚持一个国家无权实施先发制人的自卫,但建议安理会新增先发制人权。[3]在国防方面,中国尽管反对“先发制人”,但其策略也在不断的调整:从《2002年中国的国防》的“在战略上坚持防御、自卫和后发制人的原则”,到《2004年中国的国防》的“坚定不移地奉行防御性的国防的政策”。[4]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国际法对“先发制人”的界定,并了解国际上“先发制人”的动向。
  一、现行国家法的国家自卫
  欲透彻理解先发制人,就必须了解作为参照系的国际法关于武力尤其是国家自卫使用的情况。目前,国家的两种合法使用武力情形:一是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Collective Security System),即由安理会授权的集体安全机制下使用武力,如1991年的海湾战争;二是在集体安全机制没有及时做出反应时,单个国家有自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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