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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中国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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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晖


【关键词】无
【全文】
  近20年来,关于当代中国法学的基本估价,观点迭出,不一而足。有说其“幼稚”者,也有说其未形成知识体系者,当然,还有一些比较乐观的观点,认为其正朝着流派化方向在发展。这些人,有些是法学的“外行”,有些则是当代中国法学发展的积极参与者。不论其对当代中国法学做何种评价,他们关注中国法学的殷切心情则显然可见。
  是啊,如同中国足球需要人们关注一样,当代中国法学也需要人们关注。尽管人们皆知其目前尚显幼稚落后,尽管其还受到许多来自外部的和内部的制肘和损耗,尽管大量的中国法学家还没有机会和能力自由地和海外“大腕”法学家们交流和对话……但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和文化大国,其法制现代化的使命总不能寄托在、或者至少不能完全寄托在外国人的理论创造和我们对它的输入上吧,总不能使中国法学家和法学永远缺席这一波澜壮阔的历史进程吧。
  习惯了以儒家文化所倡导的“德主刑辅”为指导的古典中国,在近代以来被迫开放到引进一种外来文化——马克思主义作为其指导思想。然而,我们同时也知道,这一过程与其说是马克思主义化中国,不如说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这种情形,即使在我们这个大规模地开放国门,引进海外各行各业“先进”理论的时代,也不会成为昨日皇历。原因不在于它,仍在于我们是一个人口和文化大国,我们有自己完全不同于海外、特别是西方世界的国家利益和文化情怀,当然,我们还有自己的运思能力和创造自信。
  可以说,法制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文化创造能力、社会调控能力和国民自信程度的综合反映。即使一个国家引进外来的法制,也不可能是全盘的拿来主义。美国、澳大利亚以及加拿大等国的法律对英国法律的继受关系恐怕在整个人类法律发展的历史中也是最全面和最深刻的,然而,这并不影响这些国家和原先的宗主国之间最终在其内国法律体系上各具特色。所以,它们的法律之间虽然还有诸多牵连,但决不能说是一样。因之在法学上的折射也是如此:尽管这些国家的法学家因为语言的便利而穿梭往来,甚至其法学创造及其影响超越了国界,但是我们仍然会说戴西、哈特、拉兹……是英国法学家,其法学理论是英国的法学理论;庞德、富勒、德沃金……是美国法学家,其法学理论是美国的法学理论;斯通则是澳大利亚法学家,其法学也代表着澳大利亚的法学……
  可见,同不能说我们引进了外来的法律,就说我们的法律不是中国的一样,也不能说因为我们借鉴了西土的法学,就说我们的法学不是中国的,当然,更不能说压根儿就不存在中国的法学。不是笔者上纲上线,即使我们不能说当代否定中国法学存在观点是在法学上的某种民族文化虚无主义,但至少也能称得上是陷入了某种“中心主义”,它与一些法学家们所谓法学的世界“大同主义”格格不入。即使法学的“大同主义”也只是说当某种“放之四海而皆准”(有无这样的理论?笔者至少持怀疑态度)的法学理论创生之后在全世界所具有的有效性和普适性,而并不说明这种理论就没有了它的文化归属。譬如我们不能因为孟德斯鸠德的分权学说、卢梭的人民主权理念已被绝大多数国家接受,就说它们不是来自法国的思想和理论,而是所谓全人类的思想和理论,当然,更不能因为美国人典型地运用了这些思想和理论,就干脆说这是美国的思想和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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