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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性的法治

德性的法治


谢晖


【关键词】无
【全文】
  在人类通过规则管理和调整社会交往关系的历史中,恐怕再没有比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更引人瞩目的论题了。以往的学说,每每纠缠于对两者如何区分或者如何关联的厘定和说明上。然而,本文则需简要论述的是:法治自身便是一种独特的道德体系。在现代法治条件下的法律,本应是贯彻了一种德性的法治。缺乏德性支持的法律,终究不能化为令人称道的法治。因此,“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完全可以称之为“德性的法治”。
  人类之道德,根据其纵向发展和层次表现大体可以分为两种分类序列:从前者分,大致有以是否遵循神灵的启示为评判标准的道德,我将其称之为“神化的道德”。与此相关,法律也表现为“神化的法律”。不论在泛神时代还是宗教神的时代,法律皆因贯彻神灵的启示而获得了存在的根据、理由和正当性。且不说中世纪政教合一时代的欧洲以及当代仍然受宗教法律影响极大的伊斯兰世界,即使在我们这个鲜受神灵影响的国度,敬天祀神者总能得到法律的护佑,而逆天叛神者则是法律启动惩治力量的最为正当的理由。故“用命,则赏于祖;不用命,则戮于社”。
  其二是以是否崇祖孝亲为评判标准的道德,即“亲化的道德”。以此来衡量,则人类历史上的法律,大率把亲化的道德作为其调整和规范的内容。且不说被瞿同祖称之为伦理化的中国法律(所谓“家—国同构”、“忠—孝相连”),即使导源于古代简单商品经济社会、相对忽视亲化道德的罗马法,也规定了对今天依然具有一定影响的亲权制度。亲化道德的法律展示,既在于通过法律规定来分配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在于通过法律对符合或背反该种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予以奖励或制裁。纵观人类历史上的种种亲化道德,往往在有法律规制时才更显现出其实际价值。亲化的道德及其法律化意味着道德从神到人、从先验到经验的初步进化。
  其三是以是否尊重权力及掌权者为评判标准的道德,即“权化的道德”。虽然,在今人的观念中,权力是一种必要的恶,从而我们总是将其置于理性的天平上加以考量。然而,这并不是说此种权力观念从来就存在。在人类相当长的一段历史中,权力不但被神化,而且也是道德的化身。所谓有权者往往就是(或被看作)“有德者”。于是,人们对权力的服从就天经地义,服从权力也就成了一种德性。然而,对权力的服从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化的道德,更是委身于法律的规范和调整的。因为倘若神化或亲化的道德从缘起讲还依从于某种意义上的自然力量的话,那么,权化的道德则纯粹是社会化的结果。如果不借助法律的力量以推行这种道德,则以强制人们服从为能事的权力不可能自然地转换为人心中的德性。即使在今天,人们服从必要的恶——权力,在法律上仍然是一种美德。权化的道德及其法律化意味着道德从自然的人到社会的人之初步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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