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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明星的奶酪

谁动了明星的奶酪


田 涛


【全文】
  近日,一份囊括了600多位内地影视明星、文化名人的电话号码出现在某网站上。随后,这些电话号码迅速地在网上流传,致使不少明星的电话都遭到了莫名其妙的骚扰,甚至惊动了文坛巨匠巴金老人,影响了巴老休息和安静。经记者披露,此事由沈阳一著名娱乐记者引起。原来,该记者赴京采访时,因遗失采访包引起,后该记者马上出来辟谣,此事再度引发了一个近年来颇受重视的话题,大家就隐私、隐私权、隐私权保障与名人的隐私权等展开了讨论,一时众说纷纭,见仁见智。
  隐私是指私人的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这样三个部分,因此隐私权应当视为当事人对隐私的权利保障。尽管我国民法中没有关于隐私权的具体规定,但宪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都表明了承认公民隐私权的态度。如《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中也再次强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开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另外,《处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则明确规定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但由于缺少对隐私权在私法中的明确界定,因此在实践中产生很多争论。
  在现实中不同的人群其隐私的程度不同,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如影视明星、文化名人甚至一些领导人,其隐私的范围必然相应缩小,这一现象是和公众人物的社会身份紧密相关的。从社会公众角度出发,公众享有对公共事务的执行权,而公众人物则不应以隐私权对抗公众的执行权,相反明星和名人,正是通过公众认知和公众执行造就出来的。但是,这并不影响明星和名人同样具有一定的隐私权,只是他们的隐私权受到限制。在社会中有一种人,被称为追星族,假如他们在公开的场所围聚在明星的周围,大声呼喊:“明星明星我爱你,就像老鼠爱大米。”显然并不为过,但是如果追星族跑到明星的住所,继续大喊大叫,尽管没有侵犯明星的隐私权,但是将影响明星的休息,侵犯了明星的健康权,是不能提倡的。
  这里还要研究一下电话号码是否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根据我国《关于电话号簿业务经营管理的暂行规定》,电话号码是国家的信息资源,属于公共资源的组成部分,不是私法调整的范围,不属于个人隐私。除党政领导司局长以上干部的办公住宅电话、军事机关、保密机关、国家安全部门、公安部门电话不得公开以外,其他包括影视明星、文化名人的电话号码均不属于保密工作范围以内。但向社会公开提供电话号码需要通过电信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发行电话号码资料。显然,我国当前对于电话号码的管理,更多的是从行政权力即公权力的利益出发,而没有将电话号码直接列入私人信息,虽然这一做法可能有利于国家及其垄断部门的管理,但显然不适宜今后的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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