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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还是交通肇事,主观态度影响定性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还是交通肇事,主观态度影响定性


林海山


【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主观要件,紧急避险
【全文】
  简要案情:
  甲某因与乙某争做货物运输生意而产生纠纷。为阻止乙某运输而独揽运输生意,甲某在乙某运输货物的路经之处,乘乙某运货经过时即向运货的车辆砸掷砖块。乙某为躲闪砖块的袭击,向左急打方向,冲往道路的另一侧,结果将一骑自行车的妇女丙某撞倒。丙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不仅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可以构成本罪,非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本案中,甲某虽然不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但是其向行驶中的车辆砸砖块,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人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造成了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触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是实施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甲某向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砸掷砖块,该行为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犯罪方法(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某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理由是:以泄愤报复为目的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本案中,甲某的目的是为阻止乙某的运输以便其独揽货物的运输业务,而乙某的运输货物行为是生产经营行为,甲某向驾车运货的乙某砸掷石块即为破坏生产经营。
  笔者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甲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笔者认为本案中乙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但是属于避险过当,依法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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