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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环境利益平衡

区域环境利益平衡



——《环境保护法》修订面临的迫切问题

On the Balance of Environmental Benefits between Different District



——the Urgent Issue about Amendment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谷德近


【摘要】我国区域环境利益平衡制度的缺失主要表现为不同行政区域、地方与中央、城市和农村三对关系的失衡。目前,跨界资源的按比例分配制度,导致优汰劣胜的逆向选择,使共有资源浪费严重。生态保护的受益范围是全国,但地方却承担了生态利益供给的管理成本和机会成本。我国环境管理权限主要由地方政府行使,这一弊端导致无法预防跨界污染以及城市污染向农村的制度性转移。《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应当确立环境利益与环境负担平衡的原则,并据此统领环境单行法的制度设计。
【关键词】跨界资源;跨界污染;地方与中央;城市与农村
【全文】
  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框架,但是经过20多年的发展,这种框架已存在严重的体系性缺陷。其中,在区域环境保护方面,环境利益和环境负担的分配已经严重失衡,表现为:不同行政区域在环境利益上严重冲突、地方政府过多地承担了生态保护的财政负担、城市污染向农村的制度性转移,等等。这是《环境保护法》修订面临的紧迫问题之一。
  一、环境利益的跨界冲突
  我国的环境管理除了少数事项外,1 都由地方政府负责。2 对于跨界资源的开发和跨界污染的防治,这种管理体制的作用微乎其微。不同区域完全不能合理分配共同资源,更不能公平承担环境损害,这就造成了不同区域之间在环境利益上的跨界冲突。首先是跨界水资源的无序利用,其次是跨界污染防治的制度缺失。
  我国跨界水资源的利用由非正式安排向正式制度转变,始于1987年。当时,国务院向11省(区)下发了《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确定了向沿黄河各省(区)可供水量的分配比例。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确认了这一制度。1998年,为了加强《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的可操作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部颁布了《黄河可供水量年度分配及干流水量调度方案》和《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在1988年确定的各省(区)水量分配比例的基础上,按照枯减丰增的原则,即枯水年同比例减少,丰水年同比例增加,同时,各省(区)年度和月的取水量都要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批。2002年修订的《水法》保留了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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