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股权分置改革中外资法人股和股权激励问题的法律剖析

对股权分置改革中外资法人股和股权激励问题的法律剖析


邱永红


【关键词】股权分置改革 外资法人股 股权激励
【全文】
  (本文完成于2005年7月,仅代表个人意见,与本人所在单位无关) 
  
  一、外资法人股问题
  目前,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中,一些公司存在外资法人股的问题,如第一批试点中的紫江企业、第二批试点中的中捷股份、永新股份和伟星股份。伟星股份、永新股份、紫江企业分别有2.82%、29.57%、21.30%的股份为境外法人持有,中捷股份有0.70%的股份为境外人氏持有。因此,外资法人股问题的顺利解决,关系到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
 
  (一)外资法人股形成的缘由
  我国上市公司的外资法人股是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形成的。总体而言,外资法人股的形成主要有以下两个缘由。
 1、由外商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而形成的外资法人股
  1995年8月9日,日本五十铃汽车株式会社及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分别受让北京旅行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旅”) 2401.2万股和 1600.8万股法人股,开了我国外资受让境内上市公司法人股的先河。1995年8月16日,四川广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与美国凌龙公司签订了《四川广华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家股转让合同》,由广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将其所持的广华公司5780.53万股国家股中 的3500万股转让给凌龙公司。此后,“银广厦”、“河南神马”、“四川广华”、“鞍山一工”、“深圳锦兴 ”等上市公司也纷纷传出外资收购的风声。
  上述部分上市公司向外商转让国家股和法人股,引起公司股权结构变化,股价出现异常波动。为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保证股票市场健康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于1995年9月23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将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给外商请示的通知》,规定“在国家有关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管理办法颁布之前,任何单位一律不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在国家有关管理办法颁布后,按规定执行”。这就是为人们所熟知的“95禁令”。自此后长达六年,外资不得涉足中国A股市场。 
  随着我国加入WTO,准许外资进入的产业被逐渐放开,外商投资法律环境日臻完善,外资受让上市公司的政策也逐渐解冻。2001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及原对外经贸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境内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应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有关手续。暂不允许外商投资性公司受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从而为外商受让境内上市公司非流通股重新打开了关闭6年之久的大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