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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问题的法律建议

解决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问题的法律建议


邱永红


【关键词】股权分置改 非流通股股东 一致同意
【全文】
  (本文完成于2005年6月,仅代表个人意见,与本人所在单位无关) 
  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保荐机构的推荐材料中包括“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参加改革的协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中也把“非流通股股东同意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文件和持股证明”作为试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确认其股份变动的合规性时应当提交的文件之一。根据上述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必须取得非流通股股东的一致同意。我们理解上述规定的依据是民法的“私权自治”原则,即民事主体对其所享有的私权利,除非其明确表示让与或由有关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进行处分。但是,实践中一些上市公司反映,由于存在以下两种情况,其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很难取得非流通股股东的一致同意:
  (1)一些上市公司股权非常分散,非流通股股东众多(以深市为例,非流通股东人数在50人以上的公司有76家,其中ST昌源非流通股东人数多达842人,详见附件),取得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同意难度极大;还有一些上市公司,因个别非流通股股东坚持不同意股权改革方案,致使全体非流通股东难以达成一致。
  (2)一些上市公司的部分非流通股股东,因历史原因已无法联系上,有的甚至已经被注销或吊销,无法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发表意见。
  上述两种情况的存在,将会阻碍和延缓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进度,有必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内,采取灵活变通的方式予以解决。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可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属于公司事务,因而对方案本身,只需按《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程序在临时股东大会上表决通过即可,无需取得所有股东的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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