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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制反腐

立制反腐


谢晖


【关键词】无
【全文】
  在人类政治发展史上,一个朝代能否长治久安,既有外在因素的影响,更有统治集团内部因素的影响。其中在统治集团内部因素中,官员的大面积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直接决定着一个朝代的迅速衰亡。俗语云:“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哲人说:“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可见,从官僚集团内部寻求解决社会长治久安的对策,对每一个时代的统治者都是一种严肃的考验。今天,在我国经济指标长足发展的同时,我们也面临着党政官员的大面积腐败问题。权钱(色)交易、行贿受贿、贪污腐化等等官场病,不但没有绝迹,而且其数额、手段以及肆无忌惮的程度毫不逊色于任何一个朝代的贪官污吏。对此,执政党及政府已经采取了多方面的措施,包括教育(如“三讲”)、惩治(如处胡长清、成克杰极刑)、运动式的“严打”等,但贪污、受贿、以权资商、以商富官以及渎职等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官场腐败现象不但没有收敛,而且变本加厉。有识之士早已指出,要较好地根治这些现象,完善制度(法律)建设殊为必要。然而,说则说矣,腐败现象依然故我,制度完善不见踪影。因此,笔者再度提起“立制反腐”这个被人们不断论及的题目,应当说不是多余。
  我们知道,有关针对腐败现象的对策,往往因为人们对人性的估价不同而有别。关于人性,人们人们常见到有两种完全相反的估价。一种如荀况所言:“人性本恶,其善者伪也。”按照这种人性观,贪婪是人与生俱来的属性,在人性恶的内容中就包含着人们对利益的贪婪或追求。另一种是所谓性善论,其中对我们来讲耳熟能详的说法是“人之初,性本善”。按照“性恶论”的主张,对付腐败,唯有借助严刑峻法;按照“性善论”的主张,对付腐败,则必须教育为本。在我们当下的论说中,教化反腐论者和制度反腐论者各执一词,但究其实质,两者都对制度误解颇深。前者把制度排除于教育之外,后者则拒绝(或忽视)对教育本身的制度化处理。为了实现实践中的某种综合效应,人们又“制造”了一个不伦不类的名词:综合治理。本文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是要说明所谓立制反腐,不仅仅要实现对腐败行为的严厉的刑法制裁,而且要实现通过制度对腐败行为建立一种道德训诫。既对腐败行为而言,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制度,既是刑法制裁的根据,也是道德训诫的基础。制度中既包含着惩戒的内容,也包含着教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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