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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学家的法律诠释观(上)

西方法学家的法律诠释观(上)


谢晖


【关键词】无
【全文】
  在西方哲学诠释学的发展中,法律诠释曾经和宗教诠释、语文诠释一样,构成了其最基本的经验材料。发达的法律诠释,不仅给哲学诠释学提供了立论的基础,而且它几乎就是哲学诠释学得以诞生的温床。所以,西儒加达默尔认为:对哲学诠释学而言,法学诠释学具有典范意义。“……法学诠释学其实不是特殊情况,而是相反,它正适合于恢复历史诠释学的全部问题范围,并因此重新产生诠释学问题的古老统一性,而在这种统一性中,法学家、神学家都与语文学家结合了起来。 ”尽管如此,法律诠释以及以此为经验材料和论证背景的法律诠释学并不等同于哲学诠释学——一方面,它不是哲学诠释学的套用,另一方面,它自身具有一套独特的分析工具和知识系统。只要我们通过对法学家法律诠释观念的梳理,就不难发现其中堂奥。
  法学家的法律解释观念,来自法律诠释的现实经验。不但法律诠释之经验需要一般的理论性抽象、解说和提升,而且法律诠释的进行和发展亦需要作为理论的法律诠释学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援。从此意义上讲,作为理论的法律诠释学与作为实践的法律诠释活动一样古老。自古而然的学术家们所进行的关于法律解释的研究活动,无不体现着法律诠释学与法律诠释之间的此种互动关系。所以,学者们关于法律诠释的观念,并非始自近代或者现代,事实上,在古代希罗世界、在古代中国、在古代伊斯兰世界,在发达的法律诠释存在的同时,也有相应的法律诠释学 。不过,我们知道,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学,和其它学科一样,毕竟是近、现代社会分工和科学观念的产物,因此,我们对法学家法律诠释观念的梳理,也就从近、现代的法学家说开去。
  一、萨维尼:法律诠释的要素和结构
  萨维尼(Friedrich Karl von Savigny, 1779年—1861年),历史法学派最主要的代表人,德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可以说,在当代中国的法学学人中,不知道萨维尼名字的人大概寥寥无几,但对其法律诠释学说有所了解的人恐怕也是寥寥无几。这是由于萨维尼在中国法学学人中的影响,似乎并不在于其学术主张,而在于某种政治意识形态的需要和安排。对此,只要我们在著作等身的萨维尼的作品迄今为止只有区区一本书被翻译为中文出版的事实中不难发现其中一斑 。然而,要谈论法律诠释学说,就无法绕开萨维尼,这正如要谈论思辨哲学,就无法绕开黑格尔一样。
  萨维尼的法律诠释学说,主要体现在他对法律诠释要素的揭示和论述上。自从他提出法律诠释的四个诠释要素以来,这些要素就被人们奉为经典论述。在他看来,法律诠释既是一项学术性的活动,也是一项艺术性的活动。学术性意味着它是“自由的精神活动”,是可以参与法的创造的活动;而艺术性的活动也意味着法律诠释不能仅由法律规范即可求得,因此,法律诠释的学术性和艺术性有相近相合之处。通过合乎程序的法律诠释,我们可以认识法律的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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