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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法国内转化过程中凸显的行政立法新类型——涉外经济行政立法

论WTO法国内转化过程中凸显的行政立法新类型——涉外经济行政立法


袁勇


【摘要】WTO法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而产生的,规范成员方政府行为的多边贸易法律体系。在大多数成员方转化适用WTO法的条件下,行政立法必然分化出新类型的行政立法——涉外经济行政立示,即有权行政机关为了调整涉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肯定的,具有其法律意义因素的经济关系而进行的行政立法。此种新类型的行政立法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产物,具有显著的特征和重要的功能。
【关键词】涉外  行政立法  涉外经济行政立法   WTO法
【全文】
  一、WTO法①的国内转化与行政立法
  (一)从经济全球化到规范政府行为的WTO法
   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加快是当今国际社会的一种客观发展现象。世贸组织就是为了适应这一客观发展规律而建立的一种多边贸易体制。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是全面适应和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大举措和重要标志,必将对我国法制建设带来一次深刻的革命。这场革命是我国法制转型革命的继续,是全面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法制革命〔1〕(P1)。
  国外学者将WTO称之为“国际行政法典”,WTO规则和原则乃是协调、约束和规范各成员国政府之间经济主体行为和经济贸易活动的一整套法律体系。WTO的绝大部分规则是以政府的行为为内容并以政府管理活动为对象的〔2〕(P25)。有人对WTO规则作过统计,WTO有23个协定、共计492页纸,只有两个条款提到企业,其他都是规范政府行为的规则。WTO规则在性质上主要是“国际经济行政法”,这些协定和规则的法律功能之一是强化政府制止违法行为的权力,为进入成员市场的国内外贸易商提供平等、自由和公开竞争的公共条件,特别是约束和规范成员政府有关贸易、投资和知识产权行为的立法和行政管理活动,而不直接涉及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3〕(P198)。
   (二)从WTO法的国内转化到行政立法
  因而,“人世”在一定意义上是“政府人世”是政府加入国际行政法行列。这要求我国政府承担在国内全面履行WTO法的主要义务。需要注意的是,WTO法大多属于原则性规定和要求,很难直接进入实施过程;从WTO各成员的情况看,绝大多数国家都不承认可以直接适用WTO法,即使坚持国际法理论上“一元论”的国家,在对待WTO的协议和协定上,也一反常态地认为不能直接适用。根据《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第67条、第68条的规定,我国并未承诺WTO法律在国内的直接适用效力,而只是承诺对其进行间接适用,即在遵守WTO协定的前提下,通过修订现行国内法和制订新法律的方式实施WTO法律。这是—种国际上通行的典型的条约转化适用的表述方式〔4〕(P143-144)。因此,我国政府履行WTO法定义务的重要方式和第一步骤,就是要把WTO法转化为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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