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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权的实现与接访压力的化解

上访权的实现与接访压力的化解


刘大生


【摘要】上访实质上就是申诉,包括司法申诉、行政申诉和政治申诉三种类型。上访立案程序的不完善,是上访权难以实现的直接原因,也是接访压力不断增大的直接原因。完善上访立案程序,改“批示立案”为“法定立案”,改“单边支持”为“多边支持”,是保障公民上访权基本实现的关键,也是化解国家机关接访压力(尤其是中央国家机关接访压力)的关键。
【关键词】上访权;基本实现;接访压力;化解;上访立案程序
【全文】
  
  一、上访的性质
  宪法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一宪法条文规定的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申诉五项权利,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直接体现人民民主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上电”、上书、上访的宪法依据。
  宪法规定的“批评”、“建议”属于参政的性质,是参政权利的体现。行使这两项权利上书、“上电”是比较方便的办法,在大多数情况下,公民还可以通过电脑网络和传统新闻媒体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和建议。所以,批评、建议一般是不需要上访的,实际上也很少发生为了批评、建议而上访的情况。
  宪法规定的“检举”兼有参政和维权双重性质。检举的事项一般与群体的利益、国家的利益有直接的关系,与检举人的权利有较为密切的间接关系。检举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群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维护自己的利益是间接的、次要的、附带的目的。检举所要达到的目的(利润)是大家的,检举所要花费的成本则要由检举人自己负担。因此,从经济上考虑,公民行使检举权的时候会寻找最方便、最便宜的方式。显然,书信检举、电话检举、网络检举都要比上访检举方便、便宜。所以,公民一般不会使用上访的方式行使检举权,实际上也很少发生过这种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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