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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后的和解,为什么?如何可能?--读《暴力之后的正义与和解》随感

  2、“莫须有”问题。结构性暴力中的特殊犯罪者是很难计其数的,对这样的人群进行报复和惩罚的行动,可能会转变为另一种运动。而任何群体性的伸张正义运动,都是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即便是通过正当的法律过程,去澄清事实、辨明是非,也会出现“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现象。清洗污点可能成为党派斗争的武器。更何况,设若报复和惩罚犯罪者成为时代强音,民众心态就会受到这种话语控制,非经法律过程的私力复仇或“自我正义”,就有可能层出不穷,“莫须有”的罪名枷锁也同样会随意套在许多人的身上。
  3、“局内人”问题。结构性暴力中的许多人,可能并非直接实施暴行的,但人性中极为自然的懦弱、胆怯、自私、自利一面,往往使他们在无所不在的暴力网络面前,远离公共领域,只关注私人生活。“莫谈国是”、“莫谈政治”即为一种典型的表现。而这种远离不会减少结构性暴力,反而可能使其有恃无恐。就如同民主化以后捷克总统哈维尔所言:“他们必须在行为举止上表现出好像是认同了这个体制,至少必须在沉默中忍受……他们必须在谎言中生活,他们不需要承认谎言,只要接受在谎言中的生活就行了。因此,作为个体的公民,他们确定了这个体制,顺应了这个体制,建造了这个体制,并成为体制的一部分。”“在我们当中,没有一个人只是受害者,因为旧制度是我们大家共同建立起来的……我们不能将过去统治我们的人统统推上审判台,因为这不仅不正确,而且将剪除我们也应该承担的责任。”如果几乎每个人都是体制的同谋和合作者,如果罪责具有普遍性,谁又能够理直气壮地祭起正义之剑呢? 
  4、“新冲突”问题。大面积的清算可能带来新的社会冲突。旧体制下有污点的官员或军人(尤其是后者),可能会在威胁其人身的清算面前发起反攻,形成再次甚至多次的政治动荡或内战;私力复仇或自我正义的蜂拥而起,会使得在旧体制下稍有“失足”的人皆有危机之感,许多人未经公正审判而受到惩罚,新政府可能难以控制这样的社会冲突和暴力文化;政治派别为团体利益,以清洗旧制度为名,操纵法案制定和审判过程,“校正正义”会变质为党派斗争。
  当然,结构性暴力之后倾向于报复、惩罚和清算的,不止带来以上所述的问题。只是,所有问题的效应似乎都可以归结为一点:不利于和平秩序与新制度的塑成。 
  五、和解如何可能 
  和解的选择,或多或少地牺牲了“正义”。因为,作恶者没有受到相宜的惩罚,受害者或其亲属没有得到相宜的物质补救与心灵慰偿。如何实现敌对、对立关系的溶解,让受害者或其亲属能够承受正义未得完全伸张的痛苦,使社会大众能够在一种和解文化之中共同缔造未来,又能承认新政权在重建正义制度方面的可接受性?这并不是一个容易得到正当解决的问题。
  有一种方法,可以在暴力之后,让人们更多关心未来制度建设,而不再追究或深究过去的是是非非,甚至很少揭露过去,社会由此至少形成“表象上的和解”。这就是忘却或集体性失忆的方法。西班牙后佛朗哥时期的政治选择、中国“文革”之后的政策,尽属此例。在西班牙,“佛朗哥已经在集体性记忆中消失”,1992年,“只有不到一半的青年人认为佛朗哥主义是一个‘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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