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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后的和解,为什么?如何可能?--读《暴力之后的正义与和解》随感

暴力后的和解,为什么?如何可能?--读《暴力之后的正义与和解》随感


沈岿


【全文】
  一、以正义为名的暴力 
  2003年,举国关注一位惨遭毒打而失去生命的年青人,他就是孙志刚。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口诛笔伐,终究让这一罪恶大厦轰然倒塌。一片废墟之中,几个同样年青的人,因为在受害者身上施加暴行,走进了铁打的监狱。在此之前,为了避免可怜的替罪羊现象,我曾经转托一位律师向受害者家属表达,是否可能由家属向法院请求,宽宥那些在威胁逼迫之下打人的,减免对其的惩罚。得到的回答,令我不寒而栗而又无奈感慨万分:“我恨不得他们个个被枪毙!!!”
  2005年,抗日战争胜利之后的第60个年头。在中国,或许还有其他国家,不知何时起形成一种惯例。一切的纪念日,但凡“逢五过十”,必定受到更多的笔墨渲染,以突显其意义。于是,以前早就有的参拜靖国神社、否认对华战争的侵略性、拒绝承认南京大屠杀的历史真相、修改历史教科书、争夺钓鱼岛主权等等行径,在今年,频率更高地诉诸媒体;于是,民族主义情绪激发高涨,“抗日游行”、“抵制日货”,此起彼伏;于是,好端端、锃亮的本田、尼桑,经受了“凌迟”之刑;于是,应得国际法保护的、代表两国和平交往的日本驻华和中国驻日使领馆,分别受到不同形式的袭击;甚至,在足球场上,都能听到“大刀,向鬼子们的头上砍去”的嘹亮歌声,仿佛那亮闪闪的大刀真地在日本队员的头上盘旋。    
  枪子儿、刀片,犹如海洛因一样,在四肢羸弱的人类身上,注入和煽动力量的意义与想像,象征地抒写着暴力。天下的暴力,不论变幻怎样的面孔,根子上都是一样的,都是以有形的物质力量,达到侵犯、损害、破坏的目的或强迫对方接受其意志的目的。只是,有明辨之士认为,即便如此,暴力因其目标之不同,性质有所差异。就如同战争、惩罚、报复有正义和非正义之别,作为相伴相随之物的暴力,当然也有正义和非正义的区分。由此,暴力在意象上分为两极对立的阵营。一个阵营经常窝藏着形形色色的罪行,另一个则到处插遍正义的旗帜。对暴力犯罪的,如杀人、抢劫、滥用酷刑、种族屠杀、发动侵略战争等等,必须对之以关入牢圄、实施死刑等另一种暴力形式,才是正义的当然伸张。正义的流行观念之中,从来不乏“以牙还牙、以暴易暴”的影子。
  二、“杀人绝不偿命”的宽恕正义 
  只是,暴力犯罪向来没有单一的形式,其招致的惩罚之正义性问题也向来没有简单的答案。在中国和其他一些国家,“杀人偿命”的古训依然以现代刑法作为载体传承下来。但是,这种同态复仇式的惩罚原则,不仅自古以来就会碰到像“他要杀我,我杀他是为了自卫”这样的有力辩解,而在实施中打上几个折扣。在当今时代,更因为尊重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之盛行,它被某些国家以废除死刑的方式禁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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