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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政标志着党执政方式的深刻转变

  党依法执政的三大核心要素
  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是中外法制史上一个前无古人的重大法治创新。在法治领域,主体、行为和责任,是三大核心要素,是任何法学研究都无法回避的基本问题。
  执政主体。依法执政要求党不仅是政治上的领导主体,而且是法律上的执政主体。以前我们党主要是在领导中体现执政,现在则主要是在执政中更集中、更有力地体现领导。因此,依法执政的主体只能是作为整体的中国共产党,行使执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由其产生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则由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执政权;地方各级党委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行使所在区域的执政权。党员个人、在国家政权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代表、国家机关党组以及基层党组织都不是执政主体。
  执政行为。执政党的执政行为在本质上必然是一种公权力,但这种公权力不直接对公民、法人产生强制力和约束力,而是对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等产生法律效力。因此,需要将党的执政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从实体和程序上依法规范执政行为。
  执政责任。责任是法治的生命,无责任即无法治。依法执政是一个法治问题,因而同样需要落实执政责任。要通过对违法执政行为的追究并使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来达到规范执政行为和执政权力的目的,这既是执政党内部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重要法律保障。
  党依法执政需要实现三大转变
  首先,在执政依据上,党需要从主要依政策执政向主要依法律执政转变。党领导人民夺取并执掌政权后,特别是经济建设成为党的中心任务后,党应当适时实现这种转变,注重把自己的政策、主张上升为国家法律。在现代西方法治国家,执政党通过法律、依据法律执政是普遍做法。当然,我们强调党主要依据法律执政,并不意味着否认执政党政策的重要地位,甚至不否认在某个特定阶段和特殊情况下,政策仍可能是党执政的主要方式。
  其次,在执政方法上,党需要从强调严格遵守法律执政向既严格遵守法律,又主动创制、运用法律执政转变。依法执政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要求执政党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行使执政权;二是要求执政党必须主动创制、运用法律执政。严格遵守法律执政是依法执政的前提和基础,主动创制、运用法律执政则是现阶段党依法执政的重点和方向。我们既不能由于过于强调党主动创制、运用法律执政而使其享有法外特权,从而削弱和损害宪法、法律的权威;也不能由于片面强调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执政而束缚其手脚,不能及时把其政策和主张转变为国家意志,从而造成党无法有效回应和解决重大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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