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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富最大化的规范性分析

对财富最大化的规范性分析


An Normative Analysis of Wealth Maximization


张芝梅


【摘要】法律的经济分析是波斯纳最常用的方法。为了给这种方法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同时为了避免人们把法律的经济分析和功利主义联系在一起,波斯纳提出了“财富最大化”理论作为他法律的经济分析的规范基础。他竭力想论证财富最大化是一种和功利主义不同的、更好的规范理论。本文通过对波斯纳的论述的分析,认为:尽管财富最大化和功利主义有一些不同,但没有足够的理由认为财富最大化是一种比功利主义更好的规范理论。
【关键词】财富最大化;法律的经济分析;功利主义;波斯纳
【全文】
  作为一个出色的哲学的消费者,[2](pⅡ)波斯纳偶尔也有形而上学的冲动,想为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方法奠定一个坚实的规范基础。他自己把这个基础称为财富最大化。不少人把法律的经济分析和功利主义联系在一起,但波斯纳对此颇不满意,在《司法/正义的经济学》中他花了很大气力试图论证财富最大化是一种和功利主义不同的规范理论。但波斯纳的理论遭到很多批评,本文也认为还没有足够的理由认为财富最大化是一种比功利主义更好的规范理论;恰恰相反,财富最大化使波斯纳落入和以前的功利主义差不多的尴尬的境地。后来,波斯纳多少修正了他在《司法/正义的经济学》的观点,放弃了这个基础主义的努力。
  (一)
  “法律经济学”又称“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律的经济学研究”、“经济分析法学”、“法和经济学”等,是一门起步晚、但发展迅速的经济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它诞生于20世纪50、60年代,如今已经取得许多辉煌的成就,许多法学家和经济学家都很重视这个领域。有人认为:“法律经济学可以被界定为运用经济学的理论(主要是微观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的概念)来检视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作用以及对经济产生的影响”。[9] (p3)简单地说,法律经济学就是运用经济学的一些方法和理论,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事实上,法律经济学并不是一个统一的学术界运动,在其发展过程中一直都存在着不同的学派,各个学派内部也有观点和意见的分歧,这种观点和意见的分歧不仅存在于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之间,在经济学家内部还可以区分出不同的学派。
  法律经济学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波斯纳认为它包括两个主要的分支。[1](p3-4)一是运用各种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对通常认为和市场有关的领域进行分析。这一领域的研究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关于商业立法的经济后果的分析。具体包括反托拉斯、税收、公共事业、公司、金融等经济管理领域。经济学在那些反托拉斯法和经济管理领域非常成功,对美国法律的发展起重要作用。他们也经常充当反托拉斯法和证券监管等方面的专家证人。另外一个分支是对通常被认为是非市场领域的分析。其先驱是罗纳德•科斯和盖多•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后来贝克尔对一些通常认为和经济学没有多少关系的领域也进行了分析。加上波斯纳和其他一些人的努力,使得法律经济学扩展到许多非市场或者准市场的领域,比如:侵权法、家庭法、刑法、言论自由、程序、立法、国际公法、知识产权法、审判和上诉程序规则、环境法、行政程序健康与安全管理、禁止就业中的差别对待等领域。[4] (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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