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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合理主义”及其局限性 (中)

“相对合理主义”及其局限性 (中)


龙宗智


【全文】
    目前,法治的现实与法治的理想确实还有相当差距,而要推进法治改革,又受到条件制约。那么当前的依法治国及司法改革应当如何推进呢?
   目前情况下,具有现实合理性的方式才是制度改造的适当方式,因此,法治推进和司法改革只能采取一种渐进的、逐步改良的方式,反映在改革思想上,即为“相对合理主义”。所谓“相对合理主义”,是指在一个不尽如人意的法治环境中,在多方面条件的制约下,我们无论是制度改革还是程序操作,都只能追求一种相对合理,不能企求尽善尽美。具体而言,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改革节奏上,主张“渐进论”。渐进意味着逐步的改善。因为在条件论之下,法治取决于条件,而条件的具备只能是逐渐性的,即有一个长期的量变过程。同时主张渐进就意味着一种阶段论,即根本目标明确,但达到目标应当作阶段性推进。每一阶段只是在原来基础上前进一步。不过这是在宏观的意义上就司法改革的总的进程而言,它并不排斥就改革过程中的某些具体问题,在条件基本具备的情况下“一步到位”的变动。
   其二,与渐进性相适应,在改革标准上,主张所谓“较好论”。由于渐进性的限制,对制度的改革和操作的改善,只能要求相对合理,不能企求尽善尽美。因此在法治推进和司法改革的实际进程中,对每一改革的预期,应当是“不求最好,只求较好”。然而,踏踏实实地一步一个脚印地向前走,终能有望达到既定目标。否则“欲速而不达”,反而因既定秩序的紊乱和新秩序缺乏建立条件而导致改革流产。如以审判委员会制度为例,一方面,审判委员会对个案的议决功能使其成为“法官之上的法官”,“程序之外的法官”,损害了司法的理性和司法的独立。但另一方面由于法官制度的不成熟以及其他一些限制,对审判委员会的改革应当伴随司法改革逐步实施,使审判制度逐步改善。这也许是一种更为现实的态度。
   其三,实际的策略,则为“从技术到制度”。即从逐步的技术性改良走向制度的变革。技术是指具体的,主要体现出一种“工具理性”的制度、程序与操作,而制度是指司法方面的基本制度。“从技术到制度”,就是要求使每一个司法技术问题趋于合理化,从而象建筑施工一样,由一块块合理化之砖而奠定司法大厦的合理化基础”。如就解决社会冲突的方式,现代法治要求对一切个案纠纷,除情况紧急需要特别处置或问题较小需强调处置效率的以外,都应采用具有程序保障从而体现公正效能的诉讼方式或类诉讼方式解决。而现代诉讼具有平等抗辩性、说理性和公正裁决的结构与精神,如果我们在每一个案的处理中都贯彻现代诉讼的精神,使任何个案冲突的解决都采用理性的而不是非理性的方式,包括不用简单的政治批判代替事实和法理的平等论辩,这种做法推而广之,就是在个案解决意义上,使整个社会成为一个体现现代诉讼精神的大法庭,我国的法治就真正有了希望。
   “从技术到制度”的思想对于我国的司法改革来说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其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制度问题难以解决,而技术问题便于处理,因此从技术入手,由技术性问题的解决再到制度的变革是一种可行的改革策略;其二,由此及彼的“到”的过程,是一种“积薪式”的努力,正体现出“相对合理”的逐步推进的思想。而具体技术问题的合理化是制度合理化的必要条件,否则,即使是合理的制度,如果技术性的操作规范或操作方法不合理,制度的合理性也会因此而不能在实务操作中有效地体现出来。其三,这一思想对中国目前的法治及其研究尤其具有现实意义。理论界在探讨司法改革问题时,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宏观的、制度层面的问题上,对于微观的、技术性层面的问题则关注较少。在立法上,对于微观的、技术层面的问题的规定也往往缺乏精密性和可操作性。其实,不仅制度合理性需要技术合理性支撑,而且在制度合理性不足的情况下,技术性的操作规范或操作方法的合理化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制度的不合理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在我国的司法改革过程中,鉴于有些制度性的变革尚不具备现实的可行性,完成这样的变革需要假以时日,则注意司法技术的合理化,提高司法的精密度,无疑应当是推进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和合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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