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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合理主义”及其局限性(上)

“相对合理主义”及其局限性(上)


龙宗智


【全文】
   我很荣幸有这样一个机会能到著名的北大法学院作一个讲座。来作讲座,首先要考虑一个题目,一个主题。我的专业是刑事诉讼法、证据法。但在征求意见时,他们建议我可以讲一下“相对合理主义”,可能因为两个原因,一是因为这是我的一个学术特点,有人曾写文章称:“相对合理主义是龙宗智先生为了解决当前司法改革的理论问题所做的尝试,这也是他多年研究中国司法问题的基本思路,是他的学术思想的核心所在。”而且目前在学界尤其是司法界对这一理论有所关注;二是因为这是一个具有普适性的题目,具有法理学的意义,不象部门法那样涉及狭窄的专业兴趣领域。然而,正是因为这是一个法理学甚至哲学性质的题目,我在这方面功底显然不够,因此在理论的阐述方面难免有许多不足。尤其在法理学家面前,不免有班门弄斧之嫌。
   主题选定以后,我需要给这个主题加一个标题,我选了这样一个标题:“相对合理主义及其局限性”。为什么讲相对合理主义要加上“局限性”,这有两个理由:
   到北大作讲座,我首先想到可能在北大法学院遇到激烈的思想挑战,我的这种可能被称为具有某些保守性的理论可能遇到激烈的思想批判与学术批评。为了争取主动,抢占先机,我就“先下手为强”。自己先批评自己,把你们可能批判的问题拣要害的,自己先做一个批判和检讨。就象自己知道自己不是完人,就先打自己一个耳光,让你都觉得不好意思打了。但可能北大的同学心狠手辣,会继续把我打得体无完肤。
   我选用这一个题目也许还有另一个意义:就是用一个语言范式表达什么是相对合理主义。即相对合理主义是一种不走向极端的理论(不象一些学者总认为自己的理论是最好最完美的),我肯定一种理论的作用,又指出其相对性及局限性。也就是说,“相对合理主义”,就是承认理论的合理性的同时承认其适用范围的局限性以及本身可能具有的不完美性。
   在介绍这个理论以前,我想首先谈谈个人的学术背景,以及提出相对合理主义的理论背景。
   在我的文集的序言中,我曾经概括了一下个人及学术研究的特点,我自称是一个跳跃于理论与实践之间的人。读本科、硕士,到博士,每次都是‘从实践中来,再到实践中去’:到法学院探讨法理合理性,回司法实际部门去印证实践合理性,理论与实践倒也能相互“支援”。由于这样一种“往来”以及注重理论与实践的兼顾,在做实务操作时容易产生一种“问题意识”,而在专题研究学理探讨时,则比较注意提出问题的实际背景,解决问题的实际条件以及应对方案的实际可行性及可操作性,力求防止空泛、隔靴搔痒以及不顾及问题的多因素介入和多方面效应而将问题简单化。也许正是这种“务实”,使我充分注意到我国目前法制建设包括司法改革的复杂性和艰难性,尤其是在现代法治建立的某些基本条件缺失的情况下推进法治战略,不能不采取一种比较独特的方式。“相对合理主义”正是我基于上述学术背景和特点,在司法合理化问题研究时结合司法改革与司法操作的实际所提出的一种主张,确实也是我近年来司法研究贯穿的一条思想线。这种思想理路,也许和学院派学者的思路和方法是有区别的。
   所谓理论背景,主要是指,在法治改革和司法改革问题上,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比较激进的主张,强调法治文明的普适性,倡导“拿来”;另一种可以称为“本土资源论”,重视法律作为“地方性知识”的特性,比较强调文化的多元,这体现在法治战略上容易显得比较保守。而“相对合理主义”与这两种理论都有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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