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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障:作为原则的意义

人权保障:作为原则的意义


林来梵;季彦敏


【摘要】宪法33条第3款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九字条款的增设,可誉为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的点睛之笔。它标志着现行宪法首次从一个概括性条款确认了人权保障的宪法原则(constitutional principle),不仅在法解释学上具有丰富的意涵,而且在规范存在之层面上也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九字条款的增设也进一步加剧了现行宪法中抽象性的人权规范与个别性的人权保障之间所已经存在着的巨大张力,而为缓解这一张力,建立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就成为逼迫的课题。 

【关键词】人权保障原则;对限制的限制;非确断性宪法评价;违宪审查制度
【全文】
  一、引言 
  在有德行的政治制度和宪政实践中,每个人都应享有被尊重和被保护的权利。德沃金说这就是政治道德的一种要求,甚至认为权利就是“个人握在手里的政治王牌”,【1】 一种骎骎然凌驾于一般福利(general welfare)之上的王牌,而保护个人权利则是政府最基本目的中的精粹。【2】 从宪法规范上来看,各个国家的宪法或宪政实践也都确认了对人权保障原则的核心地位,可以说,在最大公约数意义上,人权保障原则的确立乃是立宪主义(宪政主义)的一个重要标志,该原则本身也是宪法诸原则中最核心的原则。对此,国际学术界长期以来已有定说。但在我国上世纪90年代以前,学术界和意识形态部门则长期片面强调人权的阶级性和民族性,而忽视了人权的普遍性,视人权为资产阶级的“专利”,甚至把人权看成是“资产阶级的货色”,强调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高于个人权利。直到80年代末,人权研究的禁区才被突破,【3】 对人权理论的研究才得以次第深入,迄上世纪末本世纪初,法学界部分学者率先确认了人权保障原则的核心地位,【4】 时至今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并认可人权保障原则在宪法诸原则中的核心地位,【5】 使这一观点基本上形成了通说。而我国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第24条增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款(宪法33条第3款,以下简称“九字条款”),便是在规范意义上明确宣告了作为一项概括性条款的人权保障原则在我国的确立。 
  本文试图基于规范宪法学的立场,首先尝试在解释学上全面阐释这九字条款的意涵,进而探究作为一种规范而出现所具有的事实论意义,最后分析其在宪法上所产生的后果,并讨论处理这个后果的有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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