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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司法的三大传统及其对当代的影响

中国古代司法的三大传统及其对当代的影响


贺卫方


【全文】
  近年,司法改革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关注,而当这个社会正在不断地呼唤着司法公正的时候,我们的司法制度好像没有办法去回应我们的社会需求。很多人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是因为如果没有一种统一的游戏规则(法律的准则)使得交易的安全得以保障,如果没有严格法律制度来保障私有财产的不可随意侵犯,如果没有一种良好的法律体系去限制国家权力,使得国家权力不去过多地干预经济的发展,能够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那么可以说我们的市场经济建设就是一句空话。今天我们可以说,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也许就是司法。现在许多当事人要打官司的时候,往往对于管辖法院特别在意,多多少少好像有一点足球运动员的那种心理感受:那就是主客场很重要,是在主场踢球还是在客场踢球,是在主场打官司还是在客场打官司。在自己所在城市的法院诉讼觉得很踏实,一到了外地人生地不熟就觉得肯定会败诉。法院由于缺乏一种上下公认的学理支撑,法官们由于在司法的过程中缺乏对于法律解释方法的讲求,由于缺乏最高法院或者上诉法院审级对于法律统一的机制上的设定(如统一解释法律法令,违宪审查等等),所以使得整个国家的法律处在一种相对混乱之中。法律的混乱使得其他权力更多地介入,“家不和外人欺”,法律人自己不争气,其他力量就势必介入,法治建设就节外生枝。我们可以说,今天法制建设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可能不仅仅是今天的问题,我们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只不过50多年,受到西方影响脱离传统走向共和的时间不过100多年。范忠信教授曾说,“从前有些学者四十岁以后所作的事情是整理国故”,好像他们自己也在做一种整理国故的事。对于这点,我多多少少有一点不以为然。对于不少人来讲,可能做的并不是整理国故的事情,而是做一种西学的引进工作。如果说《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显示的是百年来中国的法律学人们在追求法治社会的历程中所作的努力的话,我们今天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主题,就是我们要检讨:我们的法治建设不仅受到了百年来近代历史的影响,还受到千年以上古代历史的影响。我们的文明并不是一个突如其来的文明,我们的文明受到了历史的塑造,并且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一定要受到历史的制约,不管陈景良教授号召不号召大家研究宋代法律史,历史的精神渗透到我们的血液中,融化在我们的灵魂之中,必然体现在我们的行动之中。如果能够允许我以一个外行的眼光冒昧地总结一下中国传统法制文明特色的话,与西方相比较,我觉得以下三个特色给我的印象非常的强烈: ( 燕南, http://www.yannan.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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