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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骆定进


【关键词】法律援助
【全文】
  刑事法律援助在使公民获得平等的司法保护,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已成为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构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经过十余年的建设,已经完成立法创建、机构设立、援助落实等多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是由于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起步较晚,而刑事诉讼就某种意义而言目前尚处于模式选择与转换过程之中,所以作为二者结合点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刑事法律援助基本功能的发挥,进而影响到整个刑事辩护制度功能的实现,甚至有学者将刑事法律援助视作“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瓶颈”。 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已经成为我们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通过对刑事法律援助现存诸多问题的梳理,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更需要引起重视与完善:1、获得律师帮助权未被明确为公民的宪法权利;2、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刑事法律援助的程序性制裁不清;3、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过于狭窄;4、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过晚;5、刑事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明显,案件多但是律师明显不足,且区域差距大;6、刑事法律援助缺乏质量保障机制;7、刑事法律援助的人员、资金缺口大。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种种不足,不利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公正有效进行,我们应当抓住刑事诉讼法以及律师法即将进行再修改的契机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改革完善,并向法律援助法的单独制订做出努力。
  一、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及律师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其主要的功能是保障弱势群体的辩护权的实现。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规定得较粗疏,缺少可操作性,基于此,才出现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等部门通过通知及联合通知等形式来对各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进行补充和完善的情况。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别大,东西部的法治环境差距较大,所以在立法时应当建立起从宪法、法律援助法为主线,通过各省的地方立法加以具体贯彻落实的法律体系。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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