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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典法律解释中的目的智慧——追求法律的实用性

中国古典法律解释中的目的智慧——追求法律的实用性


谢晖


【摘要】尽管在中国古典法律解释中存在着多样的解释目的追求,但其中最重要者为寻求法律解释的实用性。这种实用性的实现具体地体现为:以“情理交融”来实现不可言说的良心判决;借“实用理性”来寻求法律解释的可接受性;通过“妥协意向”追求法律解释中的实践互动;并最终实现在法律解释中人们交往行为的“视域融合”。
【关键词】法律解释;情理交融;实用理性;妥协意向;视域交融。
【全文】
  季卫东在谈到中国古典法律解释问题时,曾总结出了它在目的方面的“四个相位”,它们分别是“不可言说”、“无穷之辞”、“以法为教”、“并无异说”。对此,他分别解释道:
  “对于不可言说的部分的正义性的判断,很难按照外部的绝对标准来进行。承认有些事情是不可言说的,就等于承认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不可能掌握案件的全部情节或者信息,也就不得不承认司法判断的局限性、不得不在相当程度上强调身处特殊情境中的当事人独自的感受、理解、承认、以及心理满足。
  “关于规范本身的说理就像庄子与惠子的对话,很容易流于前提和推论以及贯穿其中的逻辑规则的永无止境的追加过程。
  “为了终止当事人之间围绕规范正当性而进行的无止境的语言游戏,需要导入并利用第三者的决断力。……即通过官吏的职权来保障法令的统一和实效,对强制与道德以及文化秩序加以有机的整合。
  通过相互主观的反复监查达到全体一致的同意,以此保证审判以及其他法律决定的妥当性。……”
  尽管对其中的有些论断,要放在法律解释学的立场上进行剖析,还有些勉强,也尽管对其中的一些论述,我并不赞同,但他的分析,给笔者在这里的展开开启了一个基本的思路:在中国古典法律解释中的目的向度,乃是在对某种实用路向的追求中完成的。
  一、“情理交融”——不可言说的“良心判决”
  早在前秦时期,中国文化的导师们就特别关注天理、人情和国法的内在关系问题。其间形成了三位一体规范逻辑结构。此种情形,经常反映在古人的相关司法或其他法律活动中:
  “父之仇,弗与共戴天。
  卜筮者,先圣王之所以使民信时日、敬鬼神、畏法令也。”
  “孔子为鲁司寇,有父子相讼者,孔子拘之。三月不别,其父请止,孔子舍之。”
  这种对天理、人情、国法的三位一体的逻辑注解,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制度。或许它与我们今日所见到的国家正式制度一统天下的情形格格不入,但在古典中国数千年的主体交往中,这种实际的制度框架一直支配着人们交往中行为之选择和得失之权衡。至少自孔子的前述“判决”方式起,情理为先、以德化民、息讼戒争、和睦相处一直是人们所追求的主体交往的良好方式。孔子设法使两造自己良心发现、自动息讼的前述“先例”,甚至发挥着比国家法律有过之而无不及的作用。自兹尔后,究竟在中国法律解释和司法史上,有多少讼争被采取类似的通过两造的“良心”发现而“判决”,真是枚举不尽。笔者在前文中所举的“兄弟争田”的例证及蓝鼎元的判决,就是在近两千年后一位判官对孔子“先例”的模拟。梁治平在论述“无讼”问题时,曾以大量古籍记载为例,说明以情感人、以德化民的事实。其实,翻开古代判官们的判词,其中相关内容,比比皆是。
  这种“情理交融”的法律解释,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将个别性的事实运用于普遍性的规则中,相反,却是在个别性的案件事实及其“情理”中,发现和其相关的必要规则。`
  “孔子式的圣人在做出判断时,所注意的是具体情境中的特殊性,而不是超越的普遍原则,不论它们是神定的、自然的、合理的还是伦理的。为努力使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尽可能地达到能反映社会最大限度的和谐与均衡的过程中,圣人设法使法律与特定的社会的价值、惯例、目标和需要相一致。……使法律与我们生活的世界尽可能完美。”
  那么,为什么在古典中国的法律解释活动中,会形成此种以情理交融的方式解释法律的情形呢?这还需要从中国古代独特的社会结构——血缘基础和熟人关系中寻求答案。
  我们知道,迄至如今,中国社会还是一个深受熟人关系左右的社会。虽然由政府推进的市场化道路已经将大批农民送到了社会—经济流通领域,但现行的一系列政策法律、特别是户籍制度的规定,严重地限制和束缚着农民离乡离土的愿望,因此,这种经济模式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推动中国社会交往结构向陌生人方向转变,中国社会交往结构依然是熟人式的。在法院处理相关的纠纷时,仍然对这种熟人关系的内在要求极为重视,例如以下报道就是:
  “近日,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北园法庭法官‘多管闲事’,成功调解了一起邻里纠纷。
  孙某与王某是邻居。一天,因孙某家的污水流经王某家,引起两家争执并发生厮打。在打斗中,已怀孕的孙某被不知情的王某拽倒,导致孙某流产。由此,双方矛盾激化,并最终将官司打到法院。孙某认为自己是高龄孕妇,此次流产可能导致终身不孕,要求较高的赔偿;而王某则强调,争执是孙某家的污水排至其家门口造成的,而且他当时不知道对方怀孕。
  法院受理此案后,发现此案事实清楚,可以一判了之。但考虑双方是邻居,为了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今后的相处,法官多次到当事人居住地进行调解,并邀请原被告所属居委会协助。通过沟通,孙某与王某终于握手言和。”
  而在古代中国,像今天这样由政府公开推动的以流动为取向的市场化之路不存在,反之,“崇本息末、重农抑商”几乎是自商鞅以来中国古代统治者的不二法门。尽管商鞅本身在改革中还倡导分家析产,但也主要是基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目的,而不是在此基础上营造一个陌生人社会。在古代中国,即使在商业贸易比较发达的城市地区,也依然奉行着熟人社会的交往规则,人们甚至要想方设法地将陌生人关系转换成熟人关系,并恪守相关交往规则。对此,只要我们关注一下在古代中国、特别是明清之际分布在全国各地的以地域为依托的各种商人间的“会馆”就不难发现。费孝通曾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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