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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里旦论人权

  存在于自然界的任何一种东西:一根草、一条狗、一匹马,都有它本身的自然法,即它发生作用常态,也就是为了其特殊构造和特殊目的,它用来使其“应该”在它的成长或行为方面达到完满存在的那种正当方式。当华盛顿·卡弗(华盛顿·卡弗(1864-1943),美国黑人植物学家。——译者)是一个孩子并且治好了他花园的遭受病害的花卉时,由于他的才智和兴趣,他获得了关于那些花卉的生长法则的一种模糊有知识。由于养马人的才智和兴趣,他们获得了关于马的自然法的经验知识,即关于马的行为使这匹马在马群里成为一匹驯马或一匹悍马的那种自然法的经验知识。可是马并不享有自由意志,它们的自然法只不过是宇宙运行过程所包含的必然倾向和规则这一广大纲状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一匹没有遵守那个马的法则的马,不过是服从它的个别本性的缺陷所依赖的普遍的自然秩序。如果马是自由的,那就会有一种符合于马的特殊自然法的伦理方式,但是马的道德不过是梦想,因为马是不自由的。
  我刚才讲到,存在于自然界的所有东西的自然法是为了它们的特殊本性和特殊目的而且来使其应该在它们的行为方面达到完满存在的那种正当方式,这时,应该这个词只有一种形而上学的意义(就如我们说一只好的或政党的眼睛“应该”能从一定的距离看出黑板上的字母)。当我们跨过自由行为者的世界的门槛时,应该这同一个词开始有了一种道德的意义、即开始包含道德的责任。人的自然法是道德的法则,因为人服从或不服从它是自由的,不是必然的,并且因为人的行为属于一种不能归结为宇宙的一般秩序的特殊的、特别的秩序,并达到一个高出于宇宙的无所不在共同福利之上的最终目的。
  我正在强调的是可以在自然法中看出的第一基本要素、即本体论的要素;我指的是以人这一存在的本质为依据的发生作用的常态。正如我们刚才已经知道的,一般地说自然法是一定存在的发展的理想公式;它可以比之于一条曲线据以在空间发展的一个代数方程式,可是对人来说,这条曲线必须是自由地符合这一方程式的。因此,我们不妨说,在其本体论方面,自然法是有关人的行动的理想程序,是合适不合适行动、正当和不正当行动的一条分水岭,它依靠着人的本性或本质以及根源于这种本性或本质的不变的必然性。我并不是说对人类每一种可能情况的适当限制都是包含在人的本质之中,就如莱布尼兹相信凯撒一生中的每件事情都是预先包含在人的本质之中,就如莱布尼兹想念凯撒一生中的每件事情都是预先包含在凯撒的思想中一样。人类的情况是某种观存的东西。无论这些情况或它们的适当限制都不是包含在人的本质之中。我倒是说它们提出了有关这一本质的问题。任何特定情况,例如该隐和亚伯的情况,(据圣经《旧约创世纪》第四章所载,该隐为亚当长子,杀死其弟亚伯。——译者)就包含着一种对人的本质的关系;而一个人可能为另一人所杀害,是同这一理性本质的一般目的和最内在的能动结构不相容的。这种杀害为理性本质所否定。因此禁止杀人是以人的本质为依据并为人的本质所要求的。你勿杀人这一箴规是自然法上的一项箴规。因为人性的首先的和最普遍的目的就是保持存在——作为人这一自下而上者的存在以及一个和他本人有关的宇宙;因为人作为人而言,具有生存的权利。
  假定有一个在人类历史上前所未闻的崭新的情形或情况,例如假定我们现在所说的种族灭绝是像这个名称一样新颖。按照我刚才所解释的意思,那种可能的行为与社会与人类的本质相对抗成为同人类本质的一般目的和最内在的能动结构不相容的行为,这就是说,成为被自然法禁止的行为。联合国大会对这种种族灭绝的谴责,(1948年12月11日。)就承认了自然法对该犯罪行为的禁止——这并不意味着这种禁止是人的本质的一部分,因为我不知道永远铭刻在人的本质之中的是什么样的形而上学的特点——这也并不意味着这种禁止是人类良知从一开始就加以承认的一个观念。
  总之,我们不妨说,自然法是某种既是本体论的又是理想的东西.它之所以是某种理想的东西,因为它是以人的本质及其不变的结构和所含有的可以理解的必然性为依据的.它之所以地本体论的东西,因为人的本质就是一个本体论上的现实,而且它也不是单独地存在的,而是存在于每一个人的身上,由此可见,自然法是作为一个理想秩序而处在一切现有的人的生存中。
  就这一方面来考虑,或就自然所包含的基本本体论因素来说,自然法和自然道德条例的全部领域、即自然道德的全部领域是同样广阔的。不仅是自然伦理的主要的和基本的条例,而且是它的最不重要的条例,都意味着同自然法相符合——例如我们现在也许还没有想到的但在遥远的将来会认识到的那些自然义务或权利,便是如此。
  一个以天使的方式了解人的本质并知道人的一切可能的存在情况的天使,会知道延伸及于无限的自然法。但我们是不知道的。可是十八世纪的理论家却相信他们能够知道。
  自然法的第二要素(认识论的要素)
  这样我们就接触到自然法中要加以认识的第二基本要素,即已知的因而也就是在实际上衡量人的实践理性的自然法,它是人的行为的尺度。
  自然法并不是一种成文法。人要知道它是比较困难的,并且在不同程度上要冒到处都犯错误的危险。行善避恶是一切人自然地和毫无差错地作为一个不言而喻的原则而共同具有的唯一实际知识,它是人们依靠有关概念来理智地加以认知的。这是自然法的序言和原则;它并不是自然法本身。自然法是必然地随之而出现的可做和可不做的事情的总和。在决定这些事情时可能产生各种错误和偏差,这不过证明我们的眼力是薄弱的,我们的本性是粗陋的,并且还有无数的意外事故会破坏我们的判断。蒙台涅(蒙台涅(1533-1592),法国论文作家。——译者)骂过,在某些国家的人民中间,人们把乱伦和盗窃看作合乎道德的行为。巴斯喀对这句话感到愤慨。所有这些都不会对自然法有何不利,正如一个加法上的错误无损乎算术本身,或者某些原始民族认为星星是笼罩世界的天幕上的洞孔这种错误也不会损害天文学本身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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