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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的意见不一致问题

  改革一经起步,政府的意志就必须坚定不移,这同样要体现在证券交易所的态度上,坚定、沉稳、悉心和介入有度可能是交易所的基本工作原则,因为交易所须承担批准和实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的任务。从方案产生的源头上讲,非流通股股东必得首先达成关于改革方案的一致同意的协议,尔后才能交由董事会讨论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控制股东事实上就是非流通股股东协调会议的召集人(协调会议是我起的名)。非流通股股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可能发生在方案根本无法产生之时,也可能发生在方案被流通股股东拒绝以后的再次形成过程中,但无论如何达成一致意见是一个法定条件,这是全部程序进行的第一步。
  上市公司中控制股东和其他非流通股股东之间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提出所进行的磋商,不仅涉及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股权利益重组安排,还涉及控股股东与一般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调整。因为这次的股权分置改革仅仅就股份的全流通作出安排,改革的目标单一,不同时牵动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控制权与监督权的复杂事务的安排,这样就有可能甩开一些附遂的包袱而直击目标。面临改革的总体趋势和依托政府、社会股东群体的推力,以及基本合理的利益调整设计,多数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是可以稳妥拿捏自身所处的环境和手中所持的谈判砝码的,经过协商甚至计算、争吵最终会达成一致同意的意见的,但是不排除个别公司因种种原因而无法实现这一步。
  这里的原因可能很多,也很复杂,如:大股东为自身利益考量,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分两步走,第一步先让非控股的非流通股股东减送股份给流通股股东,自己的股份放在第二步,中小型非流通股股东可能不信任大股东而反对;大股东实际侵占上市公司巨额利益,中小型非流通股股东对其提出异议,大股东未及时归还或未承诺按期归还,个别股东以“鱼死网破”之精神反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形成;个别股东因故或无故不参加协调会议(所谓“股东丢失”);协调会议虽然如期举行,但不能形成一致意见。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因被设定质押、或为法院冻结的可能影响投票权的行使。
  不管是何种原因造成非流通股股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股权分置改革就不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作,这是确定无疑的。
  
  三、如何处理非流通股股东意见不一致的困境的建议
  
  股改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经首次由控股股东召集的协调会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控股股东承担继续就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提出的意见进行方案修改的义务,(如果首次会议是因为某个或某些非流通股股东没有参加会议的情况同样适用),可以在适当时间举行第二次会议。两次协调会议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公司董事会委托中介机构起草关于该事项的《特别决议草案》,准备提交临时股东会议表决。两次会议举行的事实情况应当由控股股东、董事会负责向全体股东披露。但是,反对改革方案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合并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公司应当举行第三次协调会议。决议草案应当结合该公司的实际状况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事由选择规定:第一,反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非流通股股东可以选择以净资产值比价让公司回购股份。该回购的股份在临时股东大会讨论股改方案时不计算其投票权,在股改完成后由公司另行发行出去,因此不必启动公司减资程序,但用以支付回购股份的资金数量较大时(如超过500万元)为保护债权人利益除外。第二,在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举行表决股改方案时,非流通股股东或不参加会议或虽参加会议但不投票的,视为同意股改方案。第三,在公司董事会通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决议股改方案的会议召开三天前,反对股改方案的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向公司提出回购股份的书面请求,否则,其无权提出回购股份的请求,其所持股份丧失针对股改方案的投票权,或者视为同意股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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