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萨维尼论法律关系

萨维尼论法律关系


萨维尼


【全文】
  田士永译
  
  本译文根据以下版本译出: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著《当代罗马法体系》(System des heutigen Römischen Rechts),第1卷,1840年,柏林(Berlin)(以下简称,萨维尼著《当代罗马法体系1》。
  
  目次
  
  一、法律关系概说
  二、法律关系的本质
  三、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法律关系概说[1]
  
  对于当代罗马法,我们研究的基础是确定它所包括的法律渊源。为了完成这项工作,有必要对法律渊源的本质(Natur)进行一般研究。
  
  如果我们考虑一下包围或者充满我们现实生活的法律状态,我们首先就会发现其中各个人(Person)都有一种权力(Macht):他的意思支配的一个领域,我们同意该支配。这种权力,我们称之为该人的权利(Recht),它与权限(Befugniß)含义相同:有些人称之为主观意义上的权利。这种权利首先表现为一种可以看得见的形式,如果它被怀疑或者有争议,它的存在及其范围就会通过法官的判决被承认。仅仅从这一个准确观察,我们就可以发现,只是在偶然的情形才需要判决这种逻辑形式,它并未说明事物的本质(Wesen),不过是所需要的一个深层次基础。我们从法律关系(Rechtsverhätnis)[2]中就可以发现这些。在法律关系中,任何权利只是特别的、通过排除了某些方面的而描述的一种抽象,因此,关于各项权利的判决本身只是由于从法律关系的整体观察出发才有可能真实并且有说服力。法律关系具有一种有机本质,这一点一方面表现在与之相互负载的或者互为条件的要素上,另一方面表现在我们同样可以察觉的它的进一步发展上、确立和消灭的种类上。法律关系在有些情形具有这种鲜活的结构,它是法律实践(juristischen Praxis)的精神因素,将法的高贵使命从纯粹必然过程中区别出来,由此可以发现许多不为人所熟悉的内容。对于这一个重要的题目不能在简单的一般意义上理解,而只能根据其内容整体来对其进行观察。也许通过以下的例子进行说明并不算多余。著名的“兄弟诉案”(L. Frater a fratre)涉及的案情如下。兄弟二人均处于父权之下。一个借钱给另一个。受领人于父亲死后偿还了所借款项,他问自己能否作为错误支付而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金钱。此处,法官仅就是否存在非债清偿给付返还之诉作出判决。为了能够实现这一点,就必须就当时法律关系的整体观察。其中的各项因素是:对兄弟二人的父权、一个借钱给另一个、债务人从其父获得的特有产(Peculium)。由这些因素构成的法律关系由于父亲的死亡、继承遗产而进一步发展到借款偿还。由这些因素就可以得出法官所要作出的判决。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