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福利房如何分配?
冯其江
【关键词】离婚 福利房 分配
【全文】
□冯其江
一、普通离婚 多变房产
这是一个普通之家。主人翁米汝与水南两人于1992年相识恋爱,1996年5月登记结婚,1997年8月生育一女。1999年前后,家庭矛盾出现。矛盾起因主要在于水南迷恋电脑,对家庭照料不够。米汝一气之下,离家外出打工。这样一来,又产生了新的矛盾。
2004年3月,水南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因没有什么大的隔阂,当地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当然,对家庭共有财产也没有分割。两人曾有哪些家庭财产呢?无非是电脑、电话、电动车以及防盗门、铝合金窗子等家庭简易装潢。最大的家庭财产当属两人共同居住多年的钱家山404室房屋。
该房屋虽属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但并非商品用房,而系水南父亲水虎在其工作单位某设计院的福利分房,所有权原归设计院。1995年水虎去世,该房一直由米汝和水南居住。1999年10月,米汝与水南以水南父亲名义从设计院购买了该房。
2004年2月,水南与其姐姐、哥哥在当地公证处办理了房屋继承权公证。公证书载明:水南与其哥哥自愿放弃钱家山404室房屋继承权,该房产由水南姐姐一人继承。一个多月后,水南姐姐夫妇以11万元价格将该房屋卖于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对此房屋继承、公证及过户交易情况,米汝当时并不知情。
二、婚姻易断 家产难寻
2004年12月,水南又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米汝同意离婚,但提出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家庭有速派奇电动车一辆、电脑一部、电话一部、抽油烟机一台、热水器一台、防盗门和铝合金窗子等简易装潢,还有水南与原厂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9280元,都应进行分割。水南对有关财产未予否认,但认为电动车被盗,电脑是借其朋友的,电话已销号,热水器已扔了;抽油烟机、防盗门及装潢随房子给了其姐姐;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已用于家庭生活了。
关于钱家山404室房屋,水虎单位于2004年3月开具证明:水虎系我单位设计院已故职工,其住房(房改房)由其子水南和媳妇米汝于1999年10月20日携款15889元经手购买。2005年初,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在法官问及钱家山404室房屋房产证姓名时,米汝回答,当时一起去办房产证,因两人都不是设计院单位职工,没有权利买这个房子,在求情于水南父亲单位后,设计院干部照顾,就把房子的产权证按照水虎的名义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