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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理学的若干迷点(下)

中国法理学的若干迷点(下)


周旺生


【全文】
  鉴于以往的经验,我们要全面认知和把握法的概念,需要明辨这两方面的问题,从观察实际生活中真实的法出发,结合对法的价值、法的理想等等的探索,完整地揭示和把握科学的法的概念的含义。要在坚持真实与理想相统一而以真实为主导、应然与实然相统一而以实然为主导的原则基础上揭示法的概念。在这两方面中,如果只注意其一,不注意其二,是不能对法的概念做出完整的概括和理解的。特别是不能只注意理想的、应然的法而不注意真实的、实然的法,不能以理想的、应然的法代替真实的、实然的法。许多关于法的概念的界说不能科学地揭示法的概念的定义,问题便出在这里。从西塞罗的所谓“法是自然所固有的最高理性”,凯尔苏斯的所谓“法是善和公正的艺术”,自然法学派的所谓“法是社会契约的产物”,西方许多思想家、法学家的所谓“法是理性的体现”,到卢梭的所谓“法是公意的体现”,康德、黑格尔的所谓“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一直到中国许慎《说文解字》将法喻为公平、平等、正直、正义的体现,所有这些界说,都是或主要是理想主义的观点。它们要么只适合说明观点持有者所欲追求的法,要么只适合辩护观点持有者所要维护的法,而不适合说明实际生活中的真实的法。然而这种片面性,在现今中国学界和学生中,也是广为存在的,不少人就是从应然和实然两者的一个方面来认识和谈论法。一个突出的例证是:一些法学著作仅仅把法说成是正义的体现,不少青年学生也总是以为法就是正义,或至少认为法就是代表正义的,他们主张法律至上,其主要原因之一也是认为法就是正义的化身。这些都仅仅从理想的或应然的角度认识和谈论法。事实并不是这样简单。古往今来的法律实际生活告诉我们,的确有许多法,有大量的法律规定,是体现正义的。但同样的,也的确有许多法和大量的法律规定,非但没有体现正义,倒是相反,它们是以扼杀或泯灭正义为出发点和归宿的。这方面的例证举不胜举。比如,在中国古代很长时期里,法律制度中一直存在着酷刑制度,特别是诸如具五刑和灭族这类刑罚制度,都是极为严酷的,这样的法,这样的法律制度,难道是正义的体现吗?这体现的是什么样的正义呢?再如,也是在中国古代,在很长的历史时期里,法律制度中一直存在着男子可以纳妾的制度,请问,这是正义的体现吗?这体现的是什么样的正义呢?可能有些糟糕的男人会认为这是“正义”的体现,甚至也不排除女子当中也可能有那么几位“深明大义”的,也认同这体现了什么“正义”,但绝大多数人,特别是绝大多数妇女,绝不会认为这样的法是正义的体现。所以,有这种片面性的人,应当转变只讲应然而不顾实然——把法律仅仅当作正义看的毛病,而从应然和实然的结合上认知法,从实际出发,在这个基础上,根据一定的时空条件赋予法以我们所欲追求的理想,不再仅仅做只讲应然性的徒劳的工作。 第七个问题:焉能这样解读马克思主义的经典?有不少年青人现在已经不大读马克思他们的书本了,这些年青人一方面生活在宪法上写着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国家,另一方面却又可以不大读马克思他们的著作,这是让人颇为费解的事。但至少在理论上,迄今马克思以及他所创立的马克思主义,在我们这个国家仍然具有很高的地位,我们的主流法学至今还称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也因此,在我们的法学著作中,虽然不像过去那样高频率地动辄援引马克思他们所说的话,但仍然有不少学者在他们的著作中,还是经常引用马克思的话。不过,对马克思他们的著作,尤其是包含他们的法律思想的著作,真正有深入的研究和真切的认识,还并不是普遍的情况。从不少人的引用看,存在着比较突出的误读和误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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