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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问题是财产权利的城乡二元分割

主要问题是财产权利的城乡二元分割


江平


【全文】
  本报记者 陈敏 
  编者按: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各界群众意见。这是继宪法合同法婚姻法等之后,我国第12部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物权法是各国民法典的基石,对明确产权关系、保护财产权利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报记者采访了民法专家江平教授,围绕物权法(草案)中有关焦点、热点问题进行解析。本版将继续关注物权法的讨论。
  现在有人就提出这个问题:有没有必要特别区分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如果财产权利完全平等,就不必再做这些特别区分;现在既然要区分,那就说明财产权利不平等。
  记者: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涉及的问题主要有哪些?
  江平: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是不动产登记的制度。这点上,德国跟法国、日本不太一样。德国采取登记生效制度,不登记不发生效力,登记了谁就是谁的,很绝对。法国、日本则采取登记对抗,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我们现在采取德国模式,即登记生效,但我们的登记生效又不绝对。房屋现在是绝对登记生效。土地使用权则很复杂。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要登记,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不登记就没有效力。可我们还有其他类别的土地使用权,最大宗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是以登记为准,而是从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订立的时候,承包经营权就生效了。宅基地也并不是完全靠登记。所以中国的登记制度是很复杂的,大致可以这么说,原则上是采取登记生效制度,但也有两种例外:一个是登记对抗,不登记不能对抗;一个是合同生效,合同一旦订立,则权利立即生效。
  第二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是所有权制度。包括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是我对自己的东西享有的权利,这房子是我所有,我当然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他物权是我对别人的东西有使用权,这个显然主要指土地。应该说所有权是整个物权法的根基。土地则是所有权中最重要的一项。在我们国家,土地却被排除在这个范围之外,因为土地是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只有使用权属于个人;所以土地方面是典型的物权和使用权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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