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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为符号

法律作为符号


谢晖


【关键词】无
【全文】
  被誉为“解释学之父”的德国生命哲学家狄尔泰认为:“文本是人的生命所留下的符号形式,是生命的外化和‘表达’(Ausdruck)…… ”另一位德国哲学家卡西尔更在本体论的意义上认为:人是符号的动物 。人类在其类活动中需要相互沟通、相互理解,那么,这种沟通和理解的媒介机制是什么?一言以蔽之,符号。我们知道,自从哲学向语言学转向以来,符号学在西方世界日渐兴隆。然而,符号又是个相当多义和宽泛的概念,它既指语言和文字符号,也指行为符号。“只要有社会,任何实用都转化为该实用的符号 ”,法律就是人类交往行动中的实践理性,它以实用为基本要求,因此,法律是一种实用化的符号。那么,法律作为符号是如何面世的?对这一问题的解答,成为诠释学法学之肇始。
  一、法律符号的主体需求背景
  主体来到世界,便以自己的个体存在为边界。此种个体存在的边界,并不是、或者无法说明主体的全部存在样态。那么,主体的全部存在样态在那里寻找?对此可能言人人殊,但可被大家一般性地接受的是:人们只有通过交往,才能在更广远的视界上体验人的整体性生存和存在。进一步的问题便是:人们通过什么来进行交往?尽管人们可以列举出无数人类交往的方式,如陆游的“绝知此事要躬行”、佛家的“打坐体悟”、道家的“道法自然”等等,但形形色色的人类交往方式都离不开一定的符号。符号既是人作为自然动物的自然产物,同时也是人作为理性动物的理性产物。在一定意义上讲,人类交往的需求就是对符号供应的需求,符号的诞生,就是人类需求的结果。
  对人类而言,任何符号,都意味着某种规范。每种符号都代表着相应的事物。当一种符号被安置到某种事物身上时,也就表明该种事物有了人类理解和解释意义上的规范。诚然,即使人们不去感知对象,不同的对象照样以其固有的内在逻辑存在着,因而存在本身就证明着规范(逻辑、规律),但是不被人类感知的存在,对人类言终究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尤为重要的是:人们对对象、对他人的感知往往是从不同视角进行的,这就可能使事物的规范在每个感知者那里呈现出不同的特征,恰如盲人摸象的结论一般。这时,就形成每个人的“偏见”(或者说偏见因为人的个体存在的事实永远地相伴着每个个体) 。偏见决定着理解和认知的多元,此种多元又进一步形成规范的多元,从而使理解中的人变成“单向度的人 ”。如何改变由偏见可能带来的人的“单向度”存在?除非人们找到一种能够改变边界存在方式的规范(符号)。这种符号是什么呢?回答可能使多样的。
  语言就是人们首先遇到的规范符号。通过语言的交换和交流,人们之间打破了天生的边界限制,而走向了人际的交往和相通。能够被人们相互理解的语言可以使人们相处得融洽自然,语言的隔膜,则使人们之间总会心存芥蒂。在人们交往中,当语言无法打通他们之间的存在边界时,或者当人们之间无法共守某种语言时,就意味着人类交往秩序的困难。所以,如果人的个体存在状态决定了人的边界、从而使边界就是规范,使每个人都是静态的秩序中心的话,那么,语言使得人们之间冲破了个体存在的边界限制,构织着某种动态的人类交往秩序,人类的秩序从中心走向了边缘,处理不好言语交往的边缘问题,就意味着秩序之不存。维特根斯坦认为:“我的语言的界限便是我的世界的界限 ”,加达默尔也认为:“世界本身是在于严重得到表现。语言的世界经验是‘绝对的’。”“谁拥有语言,谁就‘拥有’世界。 ”而海德格尔更把语言称之为“存在的家 ”。这些经典性的语句都在本体上表达了语言在人类交往中的规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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