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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的属性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定位

政府采购法的属性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定位


盛杰民


【全文】
  一、政府采购市场及其法律规制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基本经济职能不在于直接参加具体的市场经济活动,而主要在于维护市场秩序并对经济实施宏观调控,亦即经济学所谓“公共物品的供给”。但是,政府与具体的市场交易也并非绝对无缘。在某些场合,尚需政府以交易主体的角色亲历市场。  
  政府采购就属于这种为数不多的场合之典型。  
  毋庸置疑,政府采购是一种交易活动。交易主体一方是政府机构、公营事业或接受政府财政补贴的其他单位,另一方主体是不特定的厂商;交易对象是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交易行为可因交易对象之不同,而是买受、承包、租赁、委任等等。然而,政府采购又不同于一般的私人之间的交易活动:第一,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于公共资金,主要是财政预算或需要由公共财政偿还的国家借款。这些资金的最终来源为纳税人缴纳的税金和政府公共服务的收费。在财政支出中具体表现为采购支出,即财政支出减去转移支出的余额。第二,与私人采购不同,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采购办公用品或者公务用车是为了维持公共机构的日常运转,修建一条公路视为社会公众提供交通便利,总之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  
  作为一种交易活动,政府采购必然要以市场为依托才能得以进行。政府采购市场为政府采购提供竞争场所,营造竞争机制,使采购人能在厂商之间的价格和质量竞争中做出明智的采购决策,从而实现提升采购效率的目标。政府采购市场也是一种不同于一般私人市场的特殊市场。私人采购是一种典型的平等主体间的市场交易行为,私人采购合同只不过是普通的民事合同,是否交易、交易对象的选择及交易内容的确定都由交易主体双方自主决定。在市场调节下,私人采购能自动实现经济资源的高效配置,政府无需也不应给予其更多的关注和干涉。如上所述,与私人采购不同,政府采购主体一方(采购方)必然是政府机关或者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控制的实体;采购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公共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从事和管理采购的人员是政府公务员,他们的任用和提升是根据才能而定(Merit-system),而不像商事公司的雇员是根据各自所创造的利润多少来评估业绩(profit-system),因此他们缺乏营利动机。所以,政府采购同时又是一种政府行为,或者说权力行使行为,政府采购合同授予的决策极易受到权力的影响。在市场活动中,权力是垄断的同意语。在没有外力作用的前提下,政府采购的权利属性就会屏蔽市场机制,而使政府采购蜕化为一种行政行为,采购官员做出采购决策的过程与其他政府行政行为将别无二致。用一句话来概括政府采购制度缺位下的政府采购,即“在没有竞争机制的环境下,手握重权的采购官员用别人的钱进行的采购”。其后果只能是采购的低效和腐败的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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