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另一种视野下的税收法定主义

另一种视野下的税收法定主义


卢勇


【摘要】传统的税收法定主义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强调限制权力。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之后,需要政府进行全方位的调控。提倡限制政府权力的传统法定税收主义不再适应时代发展。平衡观认为,征税权不是来自纳税人的同意,而是作为政府权力的一部分来自于暴力和公共服务的需要。社会契约论造就了和权力对抗的社会力量的另一极,权利。二者的制约平衡,要达到的目的是行政权的良好运行。在此理论下,应该解放行政权。作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立法权应在事前,注重在程序上对征税权的限制监督,司法权应在事后,注重对征税权的救济监督。 
【关键词】税收法定主义,平衡
【全文】
  一般认为税收法定主义起源于英国的《大宪章》,此后经过《权利请愿书》和《权利法案》,最终在英国宪法中取得了不可动摇的地位。三权分离的美国在独立之后更是明确的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许多发达国家都将税收法定主义注入了宪法之中。[1] 税收法定主义是伴随着近代资本主义革命而兴起的,成为保护人民财产不受政府侵犯的最重要手段。这个过程 中,税收法定主义和社会契约论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税收法定主义在西方各国的确立和这些国家成立时受社会契约论的浸染是分不开的。
  社会契约论兴起之后,便成为了税收法定主义的理论基础。社会契约论提倡的政府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这些观点,与政府的征税权是人民赋予的这一税收法定主义的核心不谋而合。税收法定主义成为社会契约论关于财产问题的论述的组成部分。直到今天,西方仍有学者用社会契约论的观点研究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2]
  在解读税收法定主义时,一般认为这里的“法”仅指立法机关制订的法律。[3] 这和税收法定主义产生的时代背景和它所担负的历史使命是分不开的。税收法定主义是在限制权力,反对任意征税,维护私人财产权的斗争中产生的。斗争的成果便是以人民的代议机关的同意来限制国王——税收的取得者——的征税权 [4]。在这种情况下,税收法定主义强调的是对权力的限制和人民主权的提倡,而非税收本身。税收法定主义的“价值性含义不在纳税主体依法纳税或征税主体依法征税,而是社会成员对国家征税权的同意” [5]。这也正是北野宏久所指的税收法定主义的第一阶段,即“不问租税法律的内容,仅以法定形式规定租税”[6] 。另一方面,由于处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倡导的是依靠市场的自我调节,排斥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夜警政府”的观念使得政府权力被束缚在很小的范围之内,税收的作用也非常的有限。这使得传统的税收法定主义针对的是对权力的控制和财产权的保护,而忽视了税收本身的作用和特点。这种不以税为中心内容的税法越来越不能应付现实的发展。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