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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部门划分和行政法学体系分类研究

行政法部门划分和行政法学体系分类研究


沈开举


【全文】
   一提到行政法,好像实体与程序不分是历来如此的,而且行政法学界也一向认为这是行政法有别于刑事、民事法律部门的一个显著特征。(注释1) 倘若如此,那么随之而来的诸多问题却是难以自圆其说的。当我们表述行政法概念的时候,我们就必须弄清楚我们所说的行政法是实体意义的行政法,还是程序意义的行政法,或者是二者兼而有之;当我们表述行政法特征的时候,我们也必须弄清楚我们所理解的行政法的特点是行政实体法的特点,还是行政程序法的特点;当我们表述行政法内容的时候,我们也必须弄清楚我们所说的行政法内容是行政实体法的内容,还是行政程序法的内容,或者是二者兼而有之。诸如此类的问题,一方面反映出行政法部门内容混杂,另一方面也使行政法学的研究缺乏严谨科学的理论体系作指导。更令人不解的是,上述问题的存在是广泛的,不限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我国行政法学界更是如此。
  法国一向被称作行政法的母国,并被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但法国行政法是不分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注释2) 法国行政法调整的范围包括行政活动的组织、行政活动的手段、行政活动的方式以及行政活动的监督和责任的全部过程在内。(注释3) 法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对象则包括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的组织、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公务员制度、公产和公共工程、警察行政的一般原则等。(注释4) 英国行政法尚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注释5) 这不仅表现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都是由同一法院管辖、使用同样的法律原则上,也因为英国行政法学发展较晚,没有完整的体系。但从英国行政法学界所注重讨论的问题看,主要集中在行政机关的权力控制和保护公民不受行政机关侵害,以及行政程序,行政救济方面,包括委任立法、行政裁判、司法审查、行政责任、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等。英国关于行政组织的问题大都放在宪法学、政治制度和地方政府等课程中讨论。(注释6)
  尽管有不少学者认为美国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程序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活动的实体法在内。(注释7) 但也有不少著名学者不同意这一观点,他们认为行政法是关于公共行政的法律,不仅包括程序行政法,也包括实体行政法;不仅包括外部行政法也包括内部行政法。例如,R.B.斯图尔德教授认为,行政法是规定行政机关组织和权力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它也规定行政机关所使用的程序,确定行政决定的效力,划定法院和其他政府机关在和行政机关的关系中各自的作用。各个行政部门都有相应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例如,劳动法规定负责劳动关系的行政机关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所适用的实体原则和程序;环境法规定环保局和其他负责环境事务的机关,在处理环境问题时所适用的程序和原则。 (注释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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