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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哨”与市场

“黑哨”与市场


马志江


【关键词】“黑哨” 市场
【全文】
  市场上竞赛的主体就如运动场上的运动员,规则对于比赛正如法律之于市场。一般来讲,对于市场调控失灵的领域,需要政府的干预和调控,当然必须是间接的和宏观的。而这也正如比赛场的裁判。
  在人们高呼政府信仰危机的时候,也许没有太多人关注大量信仰危机的产生是源于执法不公和明显违规的哨声。我们市场经济的裁判者没有意识到公正的哨声对于公正市场秩序的建立是多么的重要。在“黑哨”此起彼伏的时候,别说信仰,就连基本的秩序都无法维持了。
  大致来说,市场上的“黑哨”有下面几种情况:
  第一,裁判本身不过关,根本不懂得游戏规则,从而产生有背公正和公平的哨声。
  第二,裁判本身水平过关,而且很高,取得了运动员和游戏组织者的充分信赖,其“黑哨”本身有了创造新的游戏规则的价值。
  第三,普通的裁判,水平算不上好与坏,但受个人私欲的影响(当然有些是迫不得已),吹出明显不公的哨声。
  第四,规则本身不公,而裁判没有发挥自身的作用。当然由此产生的违背公平公正的哨声,此种黑哨非彼种黑哨也。
  第五,那便是第二种和第三种的结合,危害更甚。
  第六,规则本身不公正,裁判合理发挥,尽管违反规则,但表面公正,也属“黑哨”一类。
  凡此种种,当然还有一些,比如第一种和第三种的结合、受情感因素的影响(有一些裁判应予回避而未回避造成的“黑哨”)等等。
  我们对上面的“黑哨”进行危害性的分析可以发现,第五种危害最大,其次是第二种,然后是第三种(当然也有不同意见)。
  首先是高水平的裁判加上利欲熏心,不但个人私利满足,而且毁坏了市场的正常秩序,使市场规则歪曲、变形。实践常见的是市场中一些执法不严或违法执法,而且与腐化结合在一起,实乃市场的蛀虫。
  其次是那些自以为是,擅自改变规则的裁判者,一个明显的例子是法律明明没有进行排除的情况,他们奉行经验主义的原则,自行对此类条文进行解释而予以排除,法律明明没有禁止的情况,他们以种种借口,扭曲规则原意而无故限制.对应当做出许可的不许可,应当处理的不处理。使他们手中的法律已不是民意代表机关所制定和通过的法律。
  再次是大量的腐化堕落的裁判者,这些残渣对市场的危害是社会大众所普遍关注的。不过从一定程度上讲,其实低水平与腐化堕落结合所产生的“黑哨”,其危害性反而要比上面的第五种情况小一些,因为在他们的“黑哨”之下毕竟还有公正的规则存在。
  其他的“黑哨”更不用一一分析了。对于防止“黑哨”的方法,这里也列举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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