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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教育权力”的宪法批判

  这种来自政府对教育的统一限制,也必然会对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的自由构成侵犯。如2004年9月12日,福建的著名维权律师丘建东向成都武侯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他在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习期间,该院的教材《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第178页关于“宗教在本质上是麻醉劳动人民的精神鸦片”的陈述,对他的宗教信仰自由构成了伤害。他认为这一出自教育部统一教材的的陈述,违反了宪法36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他要求四川大学赔偿损失,并对教科书内容进行书面更正。
  这几乎是国内第一例针对教科书的宪法诉讼案。但教材中的学术观点能否被视为一种宪法所言的强制或歧视?我认为从法理上看,仅仅诉诸宗教信仰自由可能缺乏胜诉的说服力。按上面的分析,根据公立学校和国家的关系,以及统一教材所造成的教育标准的垄断性,丘建东完全可以将“受教育权”被侵犯作为诉讼理由。因为在一个教学大纲被垄断的教育体制中,他在理论上将无法通过学校教育而获知任何无神论以外的观点,他的宪法权利(受教育权和思想自由)显然因此受到了限制和损害。
  如果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待打破教育垄断,抑制教育权力膨胀,大力促进民办教育的意义。那么民办教育及其自主办学权(学术自治)的实质,是与公民的受教育权直接相关的。民办教育的兴起,有助于打破国家对教学自由和学术自治的不合时宜的控制,帮助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实现。并且由公民兴办教育,本身就是公民受教育权的一种集合、实现和延伸。就像言论自由不仅包括在别人的媒体上说话的权利,也包括自己创办媒体去说话的权利。一种完整的受教育权,也包括了为自己和他人提供教育机会和教育内容的权利。
  但作为国家职能的教育权力,一面被意识形态的控制目标挟持,一面被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垄断集团的诱人利益裹挟,近年来呈现出逆流而行的趋势,和鼓励民办教育、扩展公民受教育权的方向南辕北辙。从宪政的视角究其根源,一是在制度上,因为政治改革的缺失,人大立法模式和政府立法模式,使教育制度的改革方向充满了人为的拉锯和不可确定性。二是在宪政理论上,国家的教育权力与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公民政治权利,构成了明显的合法性冲突。1982年宪法的“教育权力”条款,是共产党意识形态统治的一个孽物,是与宪政的目标截然相反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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