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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教育权力”的宪法批判

  
  教育权力与受教育权的宪政冲突
  从宪法的角度看,国家的教育权力,和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存在一种宪政上的紧张关系。如果投资教育是国家的一种责任。那么从逻辑上讲,公民的受教育权显然是先于国家教育义务的。因为国家行使教育职能的目标,正是为了实现和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但是,如果具有某种实质道德和精神目的的教育,在一种意识形态统治方式下被视为国家的一项权力和目标。那么教育就脱离了公民的受教育权,成为一种单独的国家理性(reason of state)。这时国家的教育权及其特殊的道德目标,就会构成对公民的受教育权的一种限制。把宪法上享有受教育权的公民,下降为一个宪法上的“受教育者”。
  因为在国家对教材、招生、收费、教学和学位授予进行统一干预时,公民实现受教育权的途径和可能性,显然因为这种统一的干预而失去了更多的选择机会。从这个角度看,没有民办教育,没有教育标准和内容的竞争(如教材和考试方式的竞争),公民的受教育权就是不完整的——除非国家能够保障所有学生都获得高等教育的机会并且免费。反过来说,只要国家不能保证每个学生都获得升学,国家对教育内容和教育形式的任何实质性干预,就都可能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权。
  就业问题也是如此。教育的一切因素如教学、教材、教师选聘以及考试标准等,都会影响学生的成绩和未来的就业。以前国家对教育内容的控制,是和国家包办一切毕业生的分配相一致的。但在市场体制下,国家对教育内容的控制,显然无法保证其行政行为在程序上的正当性。因为如果教育行政部门认为自己具有一种公共权力,能够决定让每个学生必须学习哪一种教材,必须按照某种标准思考,或必须接受某种形式的考试。那么教育部门就应保障每一个失去选择权的学生将来都能找到工作。否则学生毕业后找不到工作,他们就有权利埋怨国家的教育伤害了自己的就业和生存能力。从法律的角度看,学生就有权针对任何一本部颁教材的任何一项错误或缺陷,要求教育部赔偿经济损失。并且,假设在任何一项知识上社会或学术界存在其他更合理的理论和观点,学生也可以提起宪法诉讼,认为教育部人为地限制和侵犯了自己获得完整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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