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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教育权力”的宪法批判

  第二,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为民办教育开了获取回报的口子。但根据《教育法》,公立学校的运作仍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但《实施条例》规定公立学校和其他国家机构可以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以外的资产合作兴办营利的独立法人的民办学校。事实上等于允许公办学校营利。既然独立学院是独立法人,就和公办学校本身的教育事业无关。那么公办学校无论以品牌还是其他资产合作办学,都是利用公益事业的资产从事营利性活动。国家之所以将纳税人的钱用于投资教育,正因为教育是公益事业。公立学校的资产来自国家的投入及其孽息,使用这些资产进行营利活动,并与私立学校争利,违背了用纳税人的钱兴办教育的目的。因为国家显然不能为了一种营利目的,而诉诸强制性的税收向人民融资。这个基本常识可以借用日本宪法的第89条来解释,“公款以及其他国家财产,不得供不属于公家的慈善、教育或博爱事业支出或利用”。尽管我们的宪法没有类似的明确表达。但实施条例仍然直接违反了《教育法》关于公立学校不得营利的规定。
  如果民办教育是重要的,并具有促成教育与思想多元化的价值。那么让公办学校去参与民办,显然不如直接拿一些钱去扶持民办教育。如西方国家的政府教育经费,有相当部分就是直接投给私立学校的。如哈佛每年有数亿经费来自联邦政府。在澳大利亚,国家财政投入甚至占到私立学校经费的70%以上。这就是因为政府没有干预教育事务的权力,所以它把钱投给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并没有差别,没有巨大的寻租空间。它只需要考虑教育经费的投入对于公益的影响。
  经济学家弗里德曼等人甚至主张实行”教育券”制度,通过向受教育者发放一种凭证,进一步将政府资助教育和直接兴办学校这两种职能分开。但在我们这里,因为教育首先是一种国家权力,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借此渗透进教育的每一个有租可寻的角落。这在根本上造成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千方百计的挤压,对权力渗入教育的百般怂恿,和对垄断利益的分享。所以连民办学校可以获取回报这样的鼓励立法,都眼红得迫不及待要分一杯羹。
  从立法模式上看,这一教育立法冲突是大陆正处于人大主导型立法与政府主导型立法之间的转轨所致。从教育的角度看,这和中共的宪法把教育视为一种国家权力,并缺乏制度途径对其进行制衡有关。但目前因为缺乏对政府立法进行合法或合宪性审查的宪政制度,无论人大还是法院,在打击和纠正行政部门立法腐败这一点上都几乎毫无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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