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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教育权力”的宪法批判

  今年2月国务院颁布《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正是这种立法冲突的一个范例。该细则将长期享受垄断利益的公办教育力量引入民办教育,对真正的民办教育无异于釜底抽薪。教育权力不受限制的膨胀可见一斑。但这个细则从程序上看却是明显非法的。
  第一,以往的行政法律因为粗放型的立法特征,一般都会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外资企业法》等等。但近年来许多人大立法不再授权国务院制定细则。《民办教育促进法》就是没有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的法律。当初这个法律的出台过程也阻力重重,许多细节都与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相左。人大因此也不可能将一种全面的法律解释权授予给行政部门。于是《促进法》仅仅对“投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办法”、在工商登记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以及“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办学的办法”这三个问题,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此外还明确废止了国务院1997年旨在限制民办教育的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但值得玩味的是,近年来国务院在缺乏上位法授权制定《实施细则》的情形下,改而用制定《实施条例》的办法对人大法律进行各种裁剪式的解释。所谓条例,显示自己行使的不是人大的委托立法权,而是独立的行政立法权。但根据宪法立法法,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立法解释的权力。国务院认为有解释必要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立法法43条),而不能自行解释。
  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就是行政部门在无授权的情况下,对人大立法的一项全面的自行解释。教育行政部门出于对人大立法的不满,通过颁布实施条例对《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强行修正和限制,限制民办教育尤其是限制民办高等教育,使法律向着维护公办教育的垄断局面和巨额的商业利益倾斜。这个立法违背了基本的行政法原理和宪政常识,是典型的非法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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