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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教育权力”的宪法批判

  但从1949年的《共同纲领》开始,共产中国将教育视为一项积极的国家职能,并对教育的意识形态性质(新民主主义)、教育方法(理论与实际相一致)和内容(文化教育和政治教育等),提出了模糊的要求。这导致了后来对私立学校的全面国有化,从此将教育完全视为国家内部的事务,用教育的国家性代替了教育的公益性。到1982年宪法,教育的国家权力属性和意识形态职能有了更加完整和肯定的表达。集中体现为宪法的第24条,“国家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这正是政府基于宪法赋予的教育权力,对从教材、教学到统一考试和学位授予等一系列教育环节进行干预和控制的“合法性”根据。既然国家负有特定的教育目的和权力,国家就必须通过干涉、控制教学自由和直接支配学校教育,来保障这一意识形态目标的实现。这就为90年代后期教育市场化以来,公共权力在教育领域内的横行铺垫了温床。尽管在今天,由教育垄断带来的利益驱动,对于教育行政干预的渴求,已经远远超过意识形态本身。如2004年8月曝光的四川高校教材回扣案,牵扯成都十余所高校,教材和教辅的回扣费用约在30%左右。如以此案推算,全国每年仅教材一项,就可能有高达300亿的回扣流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各级负责人手中。
  但教育在宪法上的意识形态与国家权力属性,依然是教育行政干预泛滥,教育权力不受制约的一个根本原因。尽管27年的改革逐渐带来了一个思想解放和价值多元的社会,但这一宪法条款一直未被修订,并在后来的教育立法中得到延伸。如《教育法》第6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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