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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信息理论:证据法学研究困境之出路?

  三、问题研究的综合评价
  (一)积极评价
  正如徐静村教授在《刑事证据研究》的“序”中所言,该书的出版,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首先,该书对诉讼证据与事实相互关系的明晰,强调了诉讼证据必须是物化了客观存在,但诉讼证据本身并不就是诉讼意义上的事实。其次,该书对证据存在形式的研究和梳理,解决了对证据形式立法规定中的矛盾,尤其使自电子证据出现以后在证据形式问题上的混乱得到了澄清。
  除此之外,笔者以为,该书以事实信息理论来重新解读刑事证据,对书中所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了回答,使得关于刑事证据的基本理论观点已经从总体上有别与传统证据理论,可谓之“独树一帜”,读完此书,确有“耳目一新”之感。该书的写作和事实信息理论的提出和分析至少还具有以下几项可取之处:
  第一,有助于重新检讨传统证据理论研究的误区。笔者认为长期以来,学术研究在证据的本质、特征、种类、收集、认定等基础证据理论问题上争论不休,在基本上达不成共识,使得证据理论研究有“自成一套”之嫌,有的从哲学角度,有的从经济学角度,有的从历史学角度,对证据理论体系的完善极为不利,很多的研究甚至存在“大而空”的问题。
  第二,有助于证据法学研究的大胆创新。这本书自始至终贯穿着“理论创新”的理念,是对刑事诉讼证据的重大理论问题的一次新的、尝试性的研究。尽管很多问题存在争议,但其对刑事诉讼证据研究的重大突破和创新,将对我国的证据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重大影响,这是毋庸置疑的。至少本人在以后的法学研究中,在力争自圆其说的前提下将更具大胆创新精神。
  (二)消极评价 
  由于该书是在“发明”事实信息理论基础上所作的证据理论研究成果,其在很多问题上的探讨仍存商榷之处,笔者认为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缺乏对制度的“国情”考察。正如朱利叶斯·斯通所言,分析实证主义所关注的是:“分析法律术语、探究法律命题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③ 分析实证主义主要把一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出发点,并通过归纳的方法从该法律制度中提取出一些基本的观点、概念和特点,从而确定一些共同的因素。④ 该书把证据制度作为其出发点,并通过归纳的方法,提出了事实信息理论,运用该理论对证据的概念、基本属性和证据的存在形式进行了重新界定。问题不在于该理论的提出,而在于该理论的“国情”问题,也就是说该理论仍然缺乏实证分析,在诉讼法学研究大兴提倡“国情”研究之形势下,该书再次“独树一帜”,在没有有力的实证分析数据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重大理论问题。综观全书,其主要是对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的重新界定抑或解读,缺乏实际操作性,如证据的基本属性,到底如何去判断没有作出详细地分析,而仅从理论层面进行了抽象的分析,所以在研究方法和态度问题上,较多停留在概念上,有只是从概念到概念,从理论到理论,缺少具体内容之感,甚至有“形而上学”之嫌。所以笔者认为,尽管该理论的提出的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很多重大证据理论问题,但在对我国国情的调查研究还有待加强,而不应一味去追求以国外相关制度去印证(该书作者提到在其已完成论文初稿写作之后,曾去英国剑桥大学仔细进行了研究,并发现英国证据立法中已有有关证据中的信息的提法。⑤ ),即使研究国外的国情还应对其制度的产生根据和土壤进行研究并实证的分析,只有这样才利于搞清楚问题,提高法律修改和完善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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