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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信息理论:证据法学研究困境之出路?

  《刑事证据研究》一书针对理论研究和证据立法中的实际状况,提出了一些看似平常、却很重要的问题:到底什么是证据?证据是否就是证据事实?证据与证据事实是什么关系?证据事实为什么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证据事实怎样发现、如何认定?有没有虚假的“证据事实”?经过诉讼活动查明的案件事实到底是法律上的“事实”还是“客观真实”?这些问题由于关涉到刑事证据制度,甚至整个刑事诉讼证据的整体构建,因此就这些“平常”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回答,对于证据法的理论研究、立法模式和司法实践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问题的研究成果:事实信息理论
  《刑事证据研究》一书最为核心的词汇和内容为“事实信息”。可以说该书自始至终都是围绕着“事实信息”展开论述的,由于该书系首次、创新地提出事实信息理论解读刑事证据的若干重大理论问题,所以书的作者没有开门见山地提出该理论而采“循循善诱”之方式,可以说,该作者选择此方式是“明智之举”。传统研究方法,多是先提出某个理论,而后围绕该理论加以论证。基于此,事实信息理论的发现和提出首先即在于作者研究方法上的成功。
  熊志海博士以刑事案件的案件事实及其信息为主线,尝试以事实信息的理论来解读刑事证据,并以此重新构建刑事证据法学的理论体系。全书分为八章。前四章主要是关于刑事证据基本范畴的研究,作者通过对证据案件事实、证据案件事实信息、事实信息与证据事实之间相互关系的研究,构建了以刑事案件中的案件事实信息为原点的“事实信息理论”,并以这一新的证据理论去重新解读证据的本质及其特征。后四章以事实信息理论为基础,根据刑事证据在诉讼中的具体存在形式,就各种类型的刑事证据进行了研究。
  该书第一章是对证据与事实及其相互关系的研究。作者从证据与证据事实的基本属性出发指出:所谓证据,只有通过认真审查判断,通过严格的诉讼持续,被认为与案件有着特定的联系,能够从中发现证据事实,可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最后得出结论:证据只是能够用以发现和得到证据事实的根据,当然不可能等同于证据事实。该书第二章进一步提出了刑事案件事实信息的理论,该书指出:只要有事实发生,就必然会有“事实信息”留存于世间。基于此理论,作者在该章的后半部分分析了刑事诉讼证明的运行“原理”,在这个运行“原理”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作者对事实信息理论的运用的基本逻辑是“始终围绕着事实信息”,无论是收集、运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还是调查、判断(法官和其他裁判者)。该书第三章主要是在前两章的基础上,运用事实信息理论分析并重新界定了刑事证据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属性。在熊志海博士看来,所谓刑事诉讼证据,也就是存储了案件事实信息的物或者人这两类物质载体(案件事实信息的信宿),其基本含义是:证据就是记忆了案件事实信息的人或者存储了案件事实信息的物。如果没有蕴含案件的事实信息,或者其中的信息是错误的信息而不是案件的事实信息,该证据就不能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于是熊志海博士在此概念基础上归纳出了诉讼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原理:证据→事实信息→证据事实→案件事实。该书第四章对刑事证据存在形式进行了革新,作者在比较两大法系具有代表性的一些国家关于证据存在形式的立法和理论基础上,以事实信息理论为基点,并充分结合现行立法,重新梳理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存在形式”。作者主张刑事证据的存在形式是:以人为存在形式的证据和以物为存在形式的证据。作者特别指出,以人为存在形式的证据,作为证据的的应当是人而不是这些人的陈述,例如证人,在现有证据立法和理论研究中,作为诉讼证据的通常都是证人证言而非证人,而从要求其“应当出庭作证”来看,却反映了人们只认可“证人”为证据形式。根据前面四章对事实信息理论的具体(事实)到一般(事实信息理论)的研究,该书第五章到第八章对各种具体的证据存在形式进行了分类研究,是事实信息理论在具体证据存在形式中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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