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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兼评崔之元和周其仁的一些观点

  赫姆斯特姆的文章我过去读过不下10遍,在读崔文后,我们又找来读了一遍。在我看来,赫姆斯特姆所说的与崔文的解释完全不同,甚至可以说刚好相反。我不明白崔文为什么要对这样一篇经典文献作如此任意的解释。 
  首先要指出的是,指出“纳什均衡”与“帕累托最优”在“预算平衡”的团队中不可能同时达到并不是赫姆斯特姆的功劳。纳什均衡与帕累托最优(从而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可能的冲突早已被“囚徒困境”的例子解释的淋漓尽致。在团队生产的意义上,阿尔钦和德莫塞兹早在1972年就证明,如果团队产出在所有团队成员之间分配(也就是赫姆斯特姆讲的“平衡预算约束”),每个人都有偷懒的积极性,个人最优的行为不可能实现团队最优(阿-德二人当然没有使用“纳什均衡”一词)。为了解决团队成员的偷懒问题,就得引入一个“监督者”,而为了解决监督者本身的偷懒问题,应该让监督者成为剩余索取者。这就是“古典资本主义企业”的由来。 那么,赫姆斯特姆的贡献在哪里呢?在于他证明,团队生产中个人贡献的不可观察性并不是导致偷懒的充分条件,纳什均衡与帕累托最优的冲突来自“预算平衡约束”(即总产出必须在所有成员之间分配完),如果能打破“预算平衡预算”,帕累托最优就可以通过纳什均衡实现;而为了打破预算平衡预算,就得有一个外来的“委托人”作为“企业所有者”。比如说,假定 是帕累托最优努力向量, 是帕累托最优努力下的团队产出,如果有一个委托人向每个团队成员事先收取 的抵押金,当实际产出大于或等于于 时,每个团队成员得到 ,否则,全部抵押金和收入归委托人所有,那么, 就可以是一个纳什均衡。因此,在赫姆斯特姆看来,企业中委托人的作用可能并不象阿-德讲的那样是“监督”团队成员,而是打破“预算平衡约束”,从而使得“团体激励”(group incentive)能起作用。 显然,赫姆斯特姆与阿-德的分歧并不在于要不要企业所有者(所有索取者),而是所有者的功能究竟是什么。赫姆斯特姆进一步指出:“就解决激励问题而言,资本主义企业优越于合伙制的原因在于它能使用合伙制下不可能使用的激励方法。”(原文第328页)如果要概括出什么定理的话,崔之元应该概括出一个“赫姆斯特姆可能性定理”:通过引入“委托人”打破“预算平衡约束”,团队中的帕累托最优是可以通过纳什均衡实现的。  
  崔文又用所谓的“ 理论”说明,“预算平衡”是不可能打破的,因为总所得总是等于总产出。这可以说是对赫姆斯特姆文章的误读。赫姆斯特姆讲的很清楚,负责打破预算平衡的“委托人”必须是团队之外的人,打破的是团队成员的预算平衡;如果委托人自己是团队成员,他就不会有积极性使产量达到 (就是说,团队激励是不可信的),预测到这一点,没有人会有积极性选择帕累托最优努力水平,我们又回老问题上了。 
  赫姆斯特姆进一步证明,在不确定性环境下,通过纳什均衡实现帕累托最优的前提条件是代理人(团队成员)或委托人足够富有,财富约束一般会限制团队的有效规模和实现帕累托最优的可能性。因此,他认为,当团队规模很大、代理人和委托人都面临财富约束时,阿-德讲的“监督”可能是必要的。直观地讲,通过直接监督代理人,委托人可以收集更多的信息,对代理人的奖惩不再仅基于团队产出,这样,一方面减少了团体惩罚(和激励)的必要(从而放松了财富约束),另一方面又降低了代理人承担的风险成本。 
  崔之元在文章中谈到委托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包工头携款逃跑就是一个委托人的道德风险问题。但我看不出委托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如何支持他的结论。事实上,麦克阿斐(McAfee)和麦克米伦(McMillan)(1991)证明,正是由于委托人也存在道德风险问题,阿-德的监督型委托人才可能优越于赫姆斯特姆的打破约束平衡的委托人,原因在于,当委托人是监督代理人的行为而不是向代理人收取保证金时,他逃跑的积极性就降低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麦克阿斐和麦克米伦认为,委托人监督的目的是约束委托人自己,而不是代理人。委托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可以说为“阿-德的私有制理论”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 
  上述讨论表明,崔之元试图从赫姆斯特姆的理论中寻找公司法变革的理论依据可以说是文不对题的。 
  5、结束语 
  以上,我针对崔之元的一些观点讨论了企业理论中的几个重要问题。最后,我简单谈谈崔文的方法论问题。科学研究的目的是对观察到的现象作出合乎逻辑的解释。崔之元是一位非常博学的学者,但当他在不同学科之间天马行空般地穿梭时,他似乎忽视了理论研究应该遵守的基本逻辑推理,事实上,他常常是用文献或事实引证代替逻辑推理,比如说,他甚至用“宾州新公司法的起草人沃尔曼被提升为联邦政府证券委员会成员”这样的论据来说明宾州新公司法的生命力。由于不注意理论的逻辑性,他的文章不仅不能深化人们对所观察到的现象的理解,而且可能带来更多的混乱。由于不注意逻辑推理,崔之元常常从一个案例就引申出一套理论,动辄说某某理论出现危机了。他对河南省南街村的“共产主义制度”的推崇就说明了这一点。你当然可以找出一位没有双手靠脚趾画画成名的人,但你怎么能由此就说所有想成为画家的人都应该把手剁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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