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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需要指出的是,美国许多法案,如著名的《谢尔曼法案》和《克莱顿法案》等都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美国保护消费者方面的立法如联邦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等也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33]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大陆法国家的学理和判例也不无影响。
  
  三、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传统民法认为,损害赔偿的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没有否认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只是在一般损害赔偿制度之外发展了一种例外的赔偿制度。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具有如下三方面的功能:[34]
  
  (一)补偿功能
  
  惩罚性赔偿必须要符合补偿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才能够向法院提出请求。惩罚性赔偿常常是在补偿性赔偿制度不能对受害人提供充分的补救的情况下而适用的,可见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功能。具体来说:
  
  1.精神损害赔偿中计算损害的非准确性和困难性 在侵权的情况下,受害人可能遭受一定的精神损害,然而精神损害的赔偿很难确定一个明确的标准,因此在许多情况下采用惩罚性赔偿来替代精神损害赔偿是必要的。它使法官和陪审团作出裁判时具有更明确的标准(如按照与补偿性赔偿的比例作出惩罚性赔偿)。早期的普通法采用惩罚性赔偿,主要就是因为受害人遭受了精神痛苦、情感伤害等无形的损害。[35]这就表明,美国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运用确与替代精神损害赔偿有关。
  
  2.人身伤害赔偿中计算损害的困难性 在许多情况下人身伤害的损失是很难证明的。例如受害人可能遭受的内在生理机能的损害。而惩罚性赔偿可以给受害人在人身受到伤害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补救。英国著名法官布瑞特(Bret)认为,伤害总是导致这样的结果,即“他们并不应根据全面赔偿原则对金钱损害而给当事人以满额的赔偿,他们所考虑的是应根据具体情况而进行公平赔偿。”[36]
  
  3.费用赔偿的必要性 受害人提起诉讼以后,所支付的各种费用,特别是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只有通过惩罚性赔偿才能补救。[37]某些法院认为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目的是为了使原告遭受的损失获得完全的补偿。[38]
  
  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侵权案件,但美国一些合同案件中也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合同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明显具有补偿损害的功能,因为违约损害赔偿能够使非违约方获得在合同完全履行情况下的各种利益。但是法律对违约造成的许多损害的赔偿是有严格限制的,如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和人身伤害一般不能得到赔偿。
  
  (二)制裁功能
  
  惩罚性赔偿主要针对那些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的应受谴责性的行为而适用,过错是惩罚的重要根据。惩罚性赔偿就是要对故意或恶意的不法行为实施惩罚,这种惩罚与补偿性损害赔偿所体现的制裁作用有所不同。它通过给不法行为人强加更重的经济负担,使其承担超过被害人实际损失以外的赔偿来制裁不法行为。对不法行为人来说,补偿其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害如同一项交易,只要付出一定的补偿性赔偿,即可任意为民事违法行为,这将使不法行为人特别是富人享有太大的损害他人的权利,[39]只有通过惩罚性赔偿才能使被告刻骨铭心,从而达到制裁的效果。[40]
  
  (三)遏制功能
  
  遏制是对惩罚性赔偿合理性的传统解释。[41]遏制可以分为一般的遏制(general deterrence)和特别的遏制(specific deterrence)。所谓一般的遏制,是指对加害人以及社会一般人能够产生遏制作用。所谓特别遏制,是指对加害人本身的威吓作用。许多学者特别强调惩罚性赔偿的一般遏制功能。正如 David Partlett指出的,遏制与单个人的责任没有联系,遏制是指确定一个样板,使他人从该样板中吸取教训而不再从事此行为。[42]也有人认为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惩罚过去的过错行为(past wrongs),并“以此作为一个样板遏制未来的过错行为(exemplifying them in order to deter future wrongs)”,因此“惩罚性”这个词有时也用“示范性(exemplary)”一词来代替,这就概括了惩罚性赔偿的两项功能,即制裁和遏制。制裁只是手段,遏制才是真正的目的。
  
  关于惩罚性赔偿遏制功能的合理性,学者曾经有许多的论述。例如,有学者从道德伦理角度论述其合理性,也有学者从社会正义角度阐述其合理性,而波斯纳等人则从经济效率的角度解释了其合理性。我认为,惩罚性赔偿的遏制功能是重要的。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惩罚性赔偿通过给不法行为人增加经济上的负担使其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这就可以促使行为人采取较为安全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将事故发生的危险降到最低的程度。[43]许多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对滥用权力的大公司是“强制性的教训”。[44]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数额与其因提起诉讼而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极不相称,从而不能在利益上形成一种使受害人提起诉讼的激励机制。通过惩罚性赔偿就可以鼓励受害人为获得赔偿金而提起诉讼以揭露不法行为并对不法行为予以遏制,[45]这也有利于阻吓未来潜在的危险和不法行为。
  
  四、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美国,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如下几项:
  
  (一)主观要件
  
  既然惩罚性赔偿是针对那些恶意的、在道德上具有可非难性的行为而实施的,因此,只有在那些行为人主观过错较为严重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一些美国判例,只有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恶意的,或具有严重疏忽行为、明显不考虑他人的安全和重大过失的行为,[46]知道或意识到损害的高度危险行为时,[47]行为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具体来说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包括以下几种:
  
  1.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的后果而故意为之,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早期的美国法院经常对一些故意损害他人尊严,伤害他人或者恃强凌弱侵害他人权益,对妇女施以攻击、强奸和性骚扰等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近几十年来,美国许多法院在判定惩罚性赔偿时,也注重故意的要件,如故意殴打他人,无正当的理由拘留购物者,故意欺诈他人,无故在公共场合恶毒辱骂他人,故意殴打他人。在一些判决中,法官常常认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责任人应具有故意(intent、willful and wanton)、有意识的不考虑(conscious disregard)或深思熟虑且明知(deliberate and knowledgeable)地去从事一项行为,而该行为必然造成损害或对造成损害具有高度的可能性。《侵权法重述》[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第 908(2)条规定,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时应当考虑被告造成的或有意造成的对原告损害的性质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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