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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评析

  其二,过罚相当
  《草案》五条第一款规定了“过罚相当”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一条规定比较到位。如果将“事实”进一步界定为“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则更有利于规范行政行为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其三,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
  《草案》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草案》确立这一原则的意义非常重大,它是我国国人这十多年来法治和人权观念日益增强在立法上的体现。我建议,今后《行政处罚法》修改,应该将这一原则完全吸收进去,因为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而且适用于整个行政处罚。
  其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草案》五条第三款规定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草案》对这一原则的表述不仅对原《条例》有发展(原《条例》只规定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这一项基本原则,且表述不完善),而且对现行《行政处罚法》也有发展。现行《草案》的表述不仅提出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要求,而且进一步明确了教育与处罚的目的与方向: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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