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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热水器惹祸案析相关者责任与赔偿

  五、生产或销售 你有选择权
  其次,销售者还是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有选择权。此时,消费者可以选择就近者,以方便自己的诉讼与执行。2000年7月8日,修改后的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亦有类似规定。
  这里,选择的权利在于消费者,可以是购买商品的人,亦可以是使用该商品而受伤害的人。受害人的范围不仅包括产品的购买者,还包括产品的实际消费者,受到伤害的第三人。相对而言,法律比较注重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当然,“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但对于消费者而言,其选择一个即可,亦可以将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告上法庭。
  最后,消费者还可以视情况,放弃被告。消费者的选择权同时意味着对被告的放弃权。生产者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责任,依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这三种情况,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产品没有缺陷的,也是法定的免责事由。本案中,随着案情的逐步发展,原告先是当庭撤回了经销商的诉讼,后又以无证据证明本案产品热水器质量有瑕疵为由,撤回对生产监制商的诉请,都被法院裁定准许。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产品的缺陷是生产者或是总经销商的原因,相反,直接销售者兼安装者却存在一定的过错,当然,原告本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一审法院判决直接销售者兼安装者石某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充分保护了消费者之权益。本案二审调解结案,也体现了当事人之间互谅互让的美好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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