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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热水器惹祸案析相关者责任与赔偿

  一审宣判后,被告石某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石某认为原审认定柳某夫妇女儿死亡是由于使用其安装的不合格热水器所致,没有事实依据;柳某夫妇在热水器没有安装烟道的情况下使用,应承担全部责任;上诉人不应承担责任。
  石某上诉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2005年3月22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石某一次性赔偿柳某夫妇7万元整;第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557元,由柳某夫妇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668元,由石某承担;第三、双方就本案不再有其他争议。
  四、保护好现场 首找销售者
  本案至此尘埃落定。是非责任可以由“法”断,民事赔偿可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然生命属于每个人只有一次,任何数额的金钱换不来。笔者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即产品的使用者:在使用热水器洗澡时,注意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防止一氧化碳中毒。在做饭、烧水时,注意看守,防火、防止煤气中毒,防止悲剧发生。万一发生了事故,也注意保护现场,注意依法索赔。
  首先,要找准销售者。此时,提供有关购物凭证或发票就显得尤其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提供商品、出具购货凭证是经营者的义务,就算是上门服务或无固定销售地点的传销,依据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传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传销员在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应当遵守“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购货凭证应当有传销企业公章和传销员签名”之规则。一般情况下,购物凭证的内容包括经营者的名称、购物时间、商品的数量、价格等等。它是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消费者协会受理的首要条件。只有这样,有关消费争议发生后,才便于处理。
  2000年3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联合颁布了《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送检规定》。该规定明确:消费者送检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时,应向检验机构提供争议商品和购物凭证,并填写《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检验申请表》…… 对已进入仲裁程序、诉讼程序的消费争议案件,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争议商品的检验。我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产品致人损害赔偿亦都有比较详尽的规定,以保护消费者、受害人的利益。但固定证据,找到有关购物凭证或发票就需要消费者平时多留心,注意购物时索取,注意妥善保管。否则,争议或事故发生后,在销售商不自己承认的情况下,根据我国目前的诉讼证据规则,消费者、受害人会很被动,弄不好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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